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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动司法与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显示文摘在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之内,刑事政策被定位为方法论层面的合目的性考虑。这种体系性思想要求刑法解释论摆脱传统的范式,而实现向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的转型。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具有目的导向性、实质性、回应性与后果取向性的特点。由于倡导司法能动,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有助于解决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的自我演进问题。劳东燕 2016法学家2016,,6:69
2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与立场显示文摘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思想在合目的性的意义上界定与运用刑事政策,它的兴起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进路。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要求发展一种受刑事政策目标指引的功能化的刑法解释论。刑事政策要对刑法解释产生影响,必须以方法论上实现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的转变为前提。它借助目的的管道进入刑法体系,通过作用于作为规范保护目的的法益的范畴,来影响与形塑刑法条文的解释。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认为,刑事政策的目的性思考代表的价值判断与传统教义学规则代表的形式逻辑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牵制的关系。基于此,有必要警惕两种极端的立场:一是主张纯粹实用主义导向的刑事政策的论证,二是认为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任何干涉都应被禁止。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突破传统解释论的认知局限,认为解释者与法律文本之间不是主体—客体的认识论关系,解释者也参与对刑法文本的意义的创造,刑法解释因而并非单纯的方法论,而是构成刑法的实体。劳东燕 2018政法论坛2018,36,2:66
3规范保护目的:概念解构与具体适用显示文摘目的解释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分规范保护目的与规范保护对象(法益)有利于目的解释的正确适用。基于法益的解释方法只能根据保护法益的重要性初步划定刑事处罚范围,它无法确定对该法益的某种方式的损害是否属于本法条所防范的类型;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解释方法以行为规范理论为基础,能够弥补上述缺陷。法益和规范保护目的在本体和功能上都有所区别,后者的明确化有利于确定法益保护的必要性、范围和程度。规范保护目的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行为规范,其又包括决定规范和评价规范。规范保护目的可以通过教义学方法与基础科学方法予以探明。在构成要件解释中,规范保护目的对归责限制的妥当性与不法的精确阐释具有重要意义。李波 2018法学2018,,2:46
4我国刑法中管理秩序法益还原为实体性法益之提倡显示文摘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往往将行政犯的法益界定为管理秩序(制度)法益,但是对于这一法益的界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将其界定为抽象的行政管理秩序(制度),如此模糊的界定,使管理秩序法益日益沦为'口袋法益'。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误认为所有行政法益均可以在达到一定量的情况下上升为刑事法益,加之没有区分刑法法益与规范保护目的,导致单纯的行政管理秩序混入刑法法益之中。应将前置法秩序和单纯行政管理秩序这两个行政法益从当前刑法法益中驱逐出去,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借助前置法将适格的刑法管理秩序法益还原为实体性法益。李文吉 2020河北法学2020,38,5:40
5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显示文摘作为一种独立的刑法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要求将宪法规范运用刑法解释当中,使通过解释得出的结论与宪法的规范含义相一致,避免与宪法规范相矛盾。运用这一解释方法,发挥宪法规范(主要是权利规范)对刑法解释活动的限制功能,以保障人权不受刑罚权行使的不当干涉。时延安 2015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1:31
6部门宪法的构建方法与功能意义:德国经验与中国问题显示文摘作为宪法研究的重要方法,规范宪法迄今在我国已获得相当发展,但由于缺乏违宪审查制度的配合,我国的规范宪法成果目前只能停留于思想启蒙和学者自道。而规范宪法的僵局同样映射出宪法实施的僵局。如何在制度阙如的背景下克服宪法实施的困境,便成为规范宪法学者必须面对的难题。源自德国的部门宪法对此提供了重大启发。德国法对于部门宪法的研究主要在于借由'宪法分则'的确立,发挥宪法规范对于各个社会功能领域的辐射和渗透作用,但对于我国而言,部门宪法的引入或许能够为无法与制度实践衔接的宪法释义学提供试炼的场域,并最终反向促进宪法基本权释义学的提升,以及宪法的现实落实。赵宏 2017交大法学2017,,1:25
7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显示文摘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认为,损害结果发生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外的,应排除归责。该理论对于结果犯的刑事归责具有重要指导功能。在德国,围绕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所展开的争论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高潮,并一直蔓延到现在。相比之下,我国学者对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研究始于21世纪初,到现在却仍未能一窥堂奥。对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历史、思想和方法的研究,有利于提升理论研究的层次。李波 2015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1:20
8刑法目的解释的教义学展开显示文摘自耶林目的法学以降,经由利益法学的变革,刑法适用逐步逸出以形式逻辑为中心的范畴,形成以目的为导向的格局。目的解释可以使刑法体系更为开放、解释方法更为灵活;目的指向的不明确性,易导致刑法目的解释蜕变为任意解释,致使法源扩大与规范淡化,使刑法目的解释的根据丧失应有的边界;目的解释具有的类推倾向会淡化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机制,突破刑法教义学的约束。面对刑法目的解释的缺陷,有必要借助文义解释、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对目的解释构成二元反向约束,并在解释的进程中纳入后果考察,通过客观标准规制解释者的主观意志,防止其任意解释,以期充分发挥目的解释的功用,并克服目的解释的弊端,在解释规范安定性与解释合理性之间找到良好的平衡。何萍 张金钢 2019法学论坛2019,34,1:16
9“三有动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之困境与突围——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入手显示文摘《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三有动物'却并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保护,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工具和方法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存有争议,以至于很多非法狩猎案件只是以行政处罚进行处理,导致犯罪成本过低,不能有效地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打击。可以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解释,力求使法条的适用更加清晰、明确,使'三有动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朱砚博 2015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8,5:15
10全球化背景下洗钱罪争议问题探析显示文摘我国反洗钱立法肇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发展至今,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基本满足了国际公约有关反洗钱的立法要求,但围绕洗钱罪的相关争议却未消解。在洗钱罪主体问题上,将原生罪本犯排除在洗钱罪主体之外,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且在范围上,原生罪本犯应仅限于实行犯,不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洗钱罪主观要件问题上,不应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洗钱罪之外,但无论如何过失不能构成洗钱罪;关于洗钱罪中'明知'是否包括'应当知道'的争论应到此为止;当前,在洗钱罪'明知'司法认定上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如何寻求科学界定'应当知道'的具体方法和路径。张宝 2017河北法学2017,35,4:15
11“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规则之提倡显示文摘'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刑法方法论上备受冷遇,这源于刑法适用中的实质入罪思维即'处罚必要性'已成为决定解释范围之最高标准,'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则被视为解释学发达的阻碍。但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刑法之首要价值乃是'明文'限制司法权,在解释存疑时,若要得出最终结论,必然不能基于价值中立,而是要由罪刑法定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提供价值来源。对'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轻视,导致目的解释成为解释方法之冠,类推解释通过'可能的文义'被包装为'被允许的扩大解释',而二者共享'目的性扩张'的入罪逻辑,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正如'事实存疑时'不能采信'可能具有'的事实,'刑法存疑时'也不能采用'可能具有'的文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意味着刑法安定性绝对优于处罚合理性,这种严格解释的态度永远不会过时,它有助于根绝入罪类推风险,鲜明提升文义在解释中的边界意义,是对罪刑法定最忠实的坚守。冀洋 2018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24,4:15
12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的方法论应用显示文摘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体现为法官基于预期的合理社会效果推导法律解释结论,这一方法有利于发挥社会后果的合理导向功能,但也容易滑向功能主义解释。法学界对司法裁判后果论方法研究侧重后果主义论证,强调依据社会效果证成裁判结论的正当性,没能系统揭示后果取向如何融入法律解释,规则取向与后果取向二元对立一直存在。目的解释作为目标导向性解释方法,具有明显的效果诉求,构成后果取向进入法律解释的常用通道。很多后果取向解释秉持功能主义立场,以目的解释名义,推行后果主义论证,用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代替法律解释,把司法裁判的功能目的等同于法条的规范目的,挤压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规范后果取向解释应用,必须区分法律解释与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理清目的层次,遵循法条与规范目的之对应关系,将后果取向作为内置于目的解释之引导与合理评价机制,防范后果取向对法律解释的歪曲与解构。戴津伟 2020法学2020,,7:14
13反思与重塑:刑法上类推解释禁止之研究显示文摘刑法解释的实质化,使得目的解释成为刑法解释的'桂冠',目的解释为类推解释开了一个口子,而类推解释又为目的解释提供了足以伸展的舞台。类推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具有独立的品格,学界对类推解释的禁止并不合理。类推适用、类推解释、类比推理三个概念相互缠绕,使得对类推解释的曲解和误读不断。通过对司法实例的检讨,可以发现当前对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模糊地带的处理表现欠佳。类推解释独立品格的确立,需要依赖于两条至为重要的线索:形式逻辑和实质立场。前者在于解决类推解释在形式逻辑上的障碍,基于此,传统'禁止类推解释'命题被重新表述为类推解释内部'允许的类推解释'与'禁止的类推解释'命题;后者在于为类推解释提供实质的理论支撑,并回答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杨绪峰 2015环球法律评论2015,37,3:12
14刑法目的解释的政策导向与规则构建显示文摘刑法目的解释已从传统的认知论向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相勾连的价值通道转化。理论上,对目的解释中的'目的'概念解读呈多元化,客观主义立场的法益论获得主流认可,但这并未真正反映出刑法教义学的政策诉求,需对'目的'指向重新厘定。刑法目的解释的政策导向不但影响犯罪构成的诠释,在犯罪形态判断上也发挥着作用。实践上,刑法目的解释在激发规范有效性的同时,也会损害刑法规范的确定性,对此,需从预防功能单向性及量刑规则幅的理论纬度构建目的解释适用规则。赵运锋 2014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6:11
15论开设网络“烟馆”聚众吸毒行为的定性显示文摘近年来,公安部连出重拳打击开设网络'烟馆'聚众吸毒行为。对于这种新类型毒品案件的定性,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可以适用容留他人吸毒罪,另一种则建议设立'聚众吸毒罪'或'组织吸毒罪'。但是,这两种意见或没有遵循目的解释的限制性规则,或不符合比例原则和法教义学原理,因而都不可取。此类涉毒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个人对毒品的滥用,应当用道德或行政手段调整即可。莫洪宪 周天泓 201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0,6:10
16谁之目的,何种解释?——反思刑法目的解释显示文摘目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兴起与利益法学密切相关。刑法学中的目的解释宣称接受刑法文本的制约,但这种立场在具体罪名的解释中通常会走样。在客观解释的包装下,目的解释存在演化为随意解释的危险,解释的结论未必符合客观现实。主张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可能会消解刑法用语的法律意义,突出体现在目的解释的运用会使刑法设定的个罪的构成要件失去行为规制的机能,进而导致不同罪名在刑法解释中的随意穿梭,使解释结论突破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教义学与合宪性二元约束机制存在现实操作中的诸多困境。应倡导交互性解释,在制约目的解释的过程中形成反思性平衡。石聚航 2015现代法学2015,37,6:8
17刑法解释僭越刑事立法的危害与规避显示文摘刑法解释僭越刑事立法的现象实践中时有发生。刑法解释僭越刑事立法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呈现出不同的社会危害表征。这些社会危害包括模糊了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的界限,不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性;造成了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失衡,不利于社会机能的实现;导致了立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以及立法权之间矛盾重重,并极大削弱了刑法立法权。对此,应从树立正确的刑法解释观念、尽可能保障刑法立法的适时性、构建刑法解释僭越立法的撤销和避免机制等方面着手来加以规避。项婷婷 2018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2,5:7
18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显示文摘在2014年中,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成果集中于凸显自身的实践功能,力图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发挥直接而明确的推动作用,这一宏观指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理论基础方面,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并未达到剑拔弩张的程度,其背后的共识是法学研究应当取长补短,在各自分析视角内为法治实践提供最优参考。在自身理论体系方面,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的研究,也特别强调以史为鉴和案例分析,最终落脚点也是为当前的法治实践服务。在法治建设的实践方面,法律方法论对现在的宏观法治理念和微观的司法制度,都有重要推动作用,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典型例证。关注法治实践,为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将继续成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整体取向。孙光宁 焦宝乾 2015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7
19利益法学立场下刑法目的解释的适用显示文摘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在目的解释本身,而在解释者解释的过程缺乏利益判断的类型化思维。利益法学立场下的刑法目的解释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案件事实对刑法规范的型构意义,目的解释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利益类型化的判断。强调利益分析接受构成要件类型化的限定,是目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石聚航 2017法学论坛2017,32,2:7
20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显示文摘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是运用该方法阐释论证刑法文本时,基于相应案件事实,就所参照的刑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所择取的范围。通过适用审视,体系范围厘定不当主要是指,过度注重外在体系易导致结论的机械僵硬;在实质解释趋势下易肆意厘定内在体系之范围继而侵蚀罪刑法定。就此,有必要辩证性解决。就过度注重外在体系的问题,通过内在到外在融贯两个维度的体系范围来纠偏。就内在体系范围易肆意厘定的问题,在所涉文本之概念或语义明晰确定时通过外在体系来限制,此外则对所涉文本之内在体系范围进行类型化塑造,通过后果考察的方式来限制。贾银生 2020社会科学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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