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题名
|
作者
|
年代
|
出处
|
被引量
|
| 1 |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与立场显示文摘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思想在合目的性的意义上界定与运用刑事政策,它的兴起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进路。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要求发展一种受刑事政策目标指引的功能化的刑法解释论。刑事政策要对刑法解释产生影响,必须以方法论上实现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的转变为前提。它借助目的的管道进入刑法体系,通过作用于作为规范保护目的的法益的范畴,来影响与形塑刑法条文的解释。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认为,刑事政策的目的性思考代表的价值判断与传统教义学规则代表的形式逻辑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牵制的关系。基于此,有必要警惕两种极端的立场:一是主张纯粹实用主义导向的刑事政策的论证,二是认为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任何干涉都应被禁止。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突破传统解释论的认知局限,认为解释者与法律文本之间不是主体—客体的认识论关系,解释者也参与对刑法文本的意义的创造,刑法解释因而并非单纯的方法论,而是构成刑法的实体。 | 劳东燕 | 2018 | 政法论坛2018,36,2: | 66 |
| 2 | 法域协调视角下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重构显示文摘所谓规范保护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法规范时所欲实现的目的,其与法秩序目的、法益、规范违反等属于不同层面的范畴。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可以成为法律解释及法域协调的理论模型。规范保护目的的确定,原则上应采取具体目的优于抽象目的、主观目的优于客观目的的原则,例外情形下才可以承认抽象目的、客观目的的优先性。法域协调关系可以借助于上位法规范目的这一中介加以实现。若具体法规范的保护目的整体一致,则刑法原则上从属于民法、行政法;但在具体法规范对法律主体的保护或惩戒方向相反、前置法规范存在漏洞或者社会客观情势变更导致不利于实现共同的上位法规范目的时,则刑法独立于民法、行政法。 | 于改之 | 2021 | 中国法学2021,,2: | 52 |
| 3 | 我国刑法中管理秩序法益还原为实体性法益之提倡显示文摘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往往将行政犯的法益界定为管理秩序(制度)法益,但是对于这一法益的界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将其界定为抽象的行政管理秩序(制度),如此模糊的界定,使管理秩序法益日益沦为'口袋法益'。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误认为所有行政法益均可以在达到一定量的情况下上升为刑事法益,加之没有区分刑法法益与规范保护目的,导致单纯的行政管理秩序混入刑法法益之中。应将前置法秩序和单纯行政管理秩序这两个行政法益从当前刑法法益中驱逐出去,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借助前置法将适格的刑法管理秩序法益还原为实体性法益。 | 李文吉 | 2020 | 河北法学2020,38,5: | 40 |
| 4 | 刑法追诉时效溯及力原则的确证与展开显示文摘在追溯时效溯及力的问题上,'从新原则'与'从新兼从旧'原则都因理论基础缺陷与法律根据失当而缺乏正当合理性。追诉时效溯及力应当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其正当根据首先来自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支撑。其次,《刑法》第12条溯及力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为追诉时效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提供了目的论解释根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补正解释的方式也确证了追诉时效溯及力应当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新旧刑法交替的刑事案件,应当先进行刑法溯及力判断再进行追诉时效判断,对于刑法溯及力判断与追诉时效的判断可以交叉适用新法和旧法。应当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字面涵义对1979年《刑法》第77条的'采取强制措施后'进行文理解释,把司法机关只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但没有实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排除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围之外。 | 柳忠卫 | 2021 | 中外法学2021,33,4: | 9 |
| 5 | 相当因果关系的现代变迁与本土抉择显示文摘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通常被认为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缘起于完全赔偿原则对因果关系的采用,解释论上为弥补事实因果关系的不足发展出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以'一般地提高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作为理论构成,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本源意义的相当因果关系已无法有效规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达致法结论的妥当性,基于盖然性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开始转向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同时,规范目的说抛弃了相当因果关系的思考方法转而直接对损害赔偿范围实施规范性的评价工作。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输出国'来看,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得到了压倒性的支持,相当因果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潜在的变迁,并受到其他理论构成的强烈冲击。从我国本土资源来看,立法上形成了以合理性为中心法律构成,司法上亦倾向于有别于因果关系的主观路径。基于此,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应摒弃相当因果关系的法技术,在区分归因与归责的基础上寻求规范性的理论构成,从而更具优越性。 | 王磊 | 2022 | 财经法学2022,,1: | 8 |
| 6 | 论实行行为的规范限缩显示文摘实行行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具有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形式侧面存在观念论二元论哲学观与存在论哲学观两种不同的理解,实质侧面则存在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的对立。当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倾向于从'一般人标准'的经验性路径探究实行行为的范围,但经验性路径存在方法论和实体上的缺陷,实行行为的限缩最终仍需求助于规范的保护目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实质在于利益衡量与政策选择,而主观解释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于实现法的安定性的考虑,相较于客观解释具有不可逾越的优越性。 | 简筱昊 | 2019 |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1: | 7 |
| 7 | 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新探——兼论介入因素因果关系显示文摘因果关系判断应分为归因和归责两个部分,归因部分采用条件说,归责部分采用规范目的理论。条件说的实质标准是科学法则,是以概率体现出来的支配力标准。按照支配力标准,行为与结果存在强力支配、普通支配、忽略支配三种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不需要类似于条件说的事实判断,只需归责判断。因果关系的归责判断采用规范目的理论,第三人责任领域应该在整体规范目的内考虑,防止被滥用。渎职犯罪只要有渎职行为,并且产生了渎职犯罪要求避免的结果,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通常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定。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重点就是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关系,若不能中断,介入因素是否与前行为共同成立因果关系,最后再考虑介入因素的彻底排除。将被害人自残、自杀的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违反了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形成了间接处罚。 | 晋涛 刘士心 | 2016 |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 4 |
| 8 | 论完全赔偿原则的演进与走向显示文摘完全赔偿原则以“损害概念的差额说=因果关系=排除法官价值判断”为基本构造图式,在早期被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所采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完全赔偿原则的基本构想已无法合理地规制现代社会,损害赔偿法的现代演进逐渐抛弃绝对的因果关系技术,转而注重有责性的规范作用,此点在我国亦有迹可循。现代侵权法中责任成立法应更加关注受害人的救济取向于权益保障,责任效果法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关注加害人有责性而保障行为自由。就损害赔偿的功能而言,单纯地强调补偿功能已非妥当,制裁﹑预防功能应当提升到与补偿功能同一层面,以此实现侵权法的现代转向。此外,法的确定性作为一种目标而非特质不应是“非此”或“即彼”的形态,随着“欠确定性”的提出,完全赔偿原则以法的确定性作为自我辩护的依据业已失效。因此,就损害赔偿法的规范路径而言,完全赔偿原则即将式微,限制赔偿主义逐渐兴起。 | 王磊 赵春艳 | 2023 | 海峡法学2023,25,1: | 4 |
| 9 | “利用骗取的职务便利”之司法误区与合目的性认定显示文摘受缺乏法益指导的影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利用骗取的职务便利'的认定存有误解和误判。应当以单位公共权力法益指导'利用骗取的职务便利'的认定。当行为人基于'骗取的职务'对侵占的单位财产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则此'骗取的职务'属于职务侵占罪所利用的'职务'。如果行为人'利用骗取的职务便利'可以评价为利用了对侵占的单位财产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就应当肯定此'利用骗取的职务便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刘伟琦 | 2016 | 河北法学2016,34,5: | 4 |
| 10 | 行政犯违法判断方法探究——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提倡显示文摘在行政犯的违法判断方法问题上,学界共识在于其应当具有一定独立性,差异在于基本认识和展开路径不同。在既有方案中,以消极个人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法益还原论并不合理,其未能正视集体法益的独立价值且在解释论层面缺少解释依据和明确方案。应借鉴并改造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行为规范层面,借助构成要件目的划定具有一般预防必要性的注意规范的范围;在制裁规范层面,考量法益保护的关联性,排除不具有法益侵害类型性的行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承担起沟通前置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纽带作用,立足于刑法的目的和机能,对前置法规范进行合理筛选和附条件转化,从而补足行政犯构成要件的意涵,科学地划定行政犯的处罚范围。 | 邹玉祥 任涛 | 2023 | 学术交流2023,,3: | 2 |
| 11 | 数字经济背景下反洗钱立法的行刑衔接显示文摘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给我国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与刑法立法存在脱节现象,两者对“洗钱”概念界定不一,且未能形成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二元续接惩戒机制,有必要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所产生的新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行政犯遵循行政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罪名生成机理,在具体的规制场域内,行政法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应相互合致,由此反映的行政犯立法一方面要求行政法与刑法对法概念界定的相互统一,另一方面要求行政违法与刑事罪名的相互照应。具体到反洗钱领域,即反洗钱法与刑法对“洗钱”概念的界定应相互统一;反洗钱法应明晰洗钱的行政违法性,为洗钱罪的行政违法性认定提供前置法根基;刑法应补足对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反洗钱失职犯罪的刑事制裁,以实现刑法对前置法的补充、保障功能。 | 潘智源 | 2023 | 地方立法研究2023,8,4: | 2 |
| 12 | 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中的“同类”:学说评论与机能展开显示文摘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之判断标准,有犯罪构成符合说、同一类型说(类似情形说)和实质符合说等不同理论观点。实质符合说强调罪名实质内涵,并重视明示行为类型本质特征,是较为可取的立场。它不但是个罪兜底条款的解释原理,而且是双层次同类判断的指导标准。在第一层次,我们应判断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罪名实质内涵;在第二层次,我们应判断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明示行为类型本质特征。其中,实质内涵主要通过保护法益予以挖掘,本质特征主要结合规范保护目的进行提取。通过这种双层次同类判断,我们能够合理确定刑法兜底条款规制范围。 | 李谦 | 2023 | 法律适用2023,,6: | 2 |
| 13 | 私营企业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困境与出路显示文摘社会保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此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政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三方共同参与,各尽其责。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具有法定性,并不因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合谋放弃而当然免除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私营企业不为其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可能有诸多原因,如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以农民工居多的特殊性、个别劳动者的短视选择,同时也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的困境密切相关。强化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意识,调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才可能最终实现私营企业及其劳动者的双赢发展。 | 王素芬 | 2016 | 社会科学战线2016,,11: | 0 |
| 14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款”的理论限缩--基于规范保护目的角度显示文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所以在司法适用上呈扩大化态势,主要是因为此罪构成要件要素中“存款”的法理内涵被异化为“资金”。采用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解释方法,从历史角度分析此罪的立法目的,发现“吸收以用于资本经营的资金”这一金融学概念最符合此罪中对“存款”内涵的法理阐释,只有以此为依托对此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才能实现其在司法实务上的理性回归。 | 王少帅 | 2022 |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2,35,4: | 0 |
| 15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显示文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但立法、司法机关不区分内容服务与技术服务并泛化安全管理义务的内涵,导致该罪名至今尚未得到适用。学界的讨论仅流于表面而未能涉及本罪设立之目的,无法解决现有问题,为了合理界定本罪处罚范围,应区分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技术服务提供者这一层次中应再次划分“一般技术服务提供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一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通知-改正”的配合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承担主动审查义务。 | 李昱 | 2018 | 研究生法学2018,33,5: | 0 |
| 16 | “公开盗窃说”之否定——以刑法基本立场为中心展开显示文摘“公开盗窃说”实际上以客观不法论作为理论基础,这一基本立场存在缺陷.基于主观不法论,在判断盗窃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就是既要重视客观要素,又要强调主观要素;坚持重点论,亦即应当着重把握主观要素,突出其主导作用.由此,在刑事实体法中,采取“先主观,后客观”的判断顺序,能够使得盗窃行为的性质得到合理的说明.而被他人发觉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不属于盗窃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此外,“公开盗窃说”对盗窃概念的定义存在用抽象偷换具体、用共性代替个性之弊病,不能展现出盗窃罪的特殊本质.其脱逸了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使得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处罚边界不甚明晰.“公开盗窃说”的底层逻辑实际上是倚重裁判规范,过度重视裁判功能的发挥,轻视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属性.故而,“公开盗窃说”不足为取,仍应坚持“秘密窃取”这一通说之见解. | 孔忠愿 | 2023 |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3: | 0 |
| 17 | 论二阶层客观归责体系下风险增高理论的提倡显示文摘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合义务替代履行是理论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该争论的内容在于结果回避可能性存疑时,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该问题,目前有两种解决路径:其一,风险增高理论。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被容许的危险相比,升高了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足以肯定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即只要根据事后查明的所有客观事实能够认定合义务替代行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就说明义务违反行为增加了结果发生的风险,进而即可归责。其二,罪疑惟轻。 | 邱思果 | 2015 | 刑事法评论2015,,2: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