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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显示文摘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上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法体系在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刑法体系。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法益论的流变及困境与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上,也体现在教义学中其他理论(包括不法论、罪责论、实质化、因果关系与归责论、故意理论以及被害人学)的调整与重构上。风险刑法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刑法。刑法的预防走向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与形式法治国构成重大的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之下,从现有的体系中发展出合适的控制标准,包括强化刑法内部的保障机制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制约作用。 | 劳东燕 | 2014 | 中外法学2014,26,1: | 259 |
| 2 | 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李斯特鸿沟”为视角显示文摘国家刑罚权的控制也是宪法学课题,有必要将刑法学理置于宪法教义学的观察之下。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区隔('李斯特鸿沟')具有宪法意义。刑事政策并非外在于实证法,其应该以宪法为实质来源。刑事政策的宪法化有助于消除刑事政策的模糊性,缓和其对实证法体系的冲击,补强其批判立法的功能。应该构建具有宪法关联性、以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法益概念,使其兼具解释和批判立法的功能。刑罚制度的政策性调整应当接受比例原则的审查。基于此,有关刑法修正案(九)中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设立、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可适用终身监禁等争议问题的刑法学分析,可以得到宪法教义学的补强与回应。可以说,两个学科共同承担着对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任务。 | 张翔 | 2016 | 法学研究2016,38,4: | 102 |
| 3 | 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反思显示文摘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 劳东燕 | 2014 | 政法论坛2014,32,3: | 76 |
| 4 | 界定行政处罚行为的功能性考量路径显示文摘'制裁性'不能成为在个案中界定某种行政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标准,因制裁性标准的两个要素,即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和行政措施为相对人施加'额外不利效果',本身并不周全。是否将某种有争议的行政措施视作行政处罚,关联着能否实现相关立法所期待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实现程序经济原则等功能。在大体维持形式性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将没有必要进入个案的功能要素予以裁减,进而考量各种相冲突的功能的重要性,并借此作出判断,是在个案中界定行政处罚行为的可由之路。在相关判决不断积累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能够使此种功能性考量逐步走向理性化。 | 陈鹏 | 2015 | 法学研究2015,37,2: | 33 |
| 5 |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显示文摘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界,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倍受关注,然而,争论之中也存在着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等诸多根本性问题的误解,从而亟需澄清。在理论来源上,形式与实质解释论肇始于日本刑法学界,在我国则出现在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之后,其契机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地位的确立及随之而来的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之时代需求;实质解释既是对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也是对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解释,同时还是对全体刑罚法规的解释,这就是实质解释论同时也是形式解释论的功能;在对立意义上,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对立既是一种方法论的对立,也是阶层论犯罪论体系之下犯罪论立场的对立,同时也是刑法观的对立。 | 刘艳红 | 2015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5: | 29 |
| 6 | 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研究显示文摘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呈现出犯罪场域的泛在性、侵权主体的平台化、危害行为的复杂性、社会危害的难以估量性等特征,为传统刑事治理格局带来新的挑战。传统刑法因应数字经济犯罪治理需求表现出管控风险的强烈冲动。然而,实质刑法观持“法益侵害即为罪”或者“先入罪后确定罪名”的思维,积极刑法观有复辟重刑思想之嫌,消极刑法观将刑法的保障性、谦抑性与出场次序混为一谈,皆无法妥当解释当下的刑法实践并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提供教义学指引。重新审视数字经济的刑法参与观,应以刑事一体化思维协调刑法内在结构与外在运行的关系,坚持适度预防的刑事立法观和能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释格局。建构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并充分释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 贾宇 | 2022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5: | 24 |
| 7 | 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之反思与重构显示文摘法益保护理论是费尔巴哈权利保护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以启蒙时期形成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为基础,并以作为法治原则和刑法首要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以及以文义解释为限度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为逻辑前提。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法益侵害说与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就此形成了话语转换型和批判型两种解决思路。前者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延续,对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助益不大,后者才是真正的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之路,但具体建构不足。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不但要求提升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地位,而且要求提倡与贯彻符合中国国情的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同时应当坚持形式解释论,确立以文义解释为桂冠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 | 苏永生 | 2019 | 政法论坛2019,37,1: | 24 |
| 8 | 刑法解释的应有观念显示文摘妥当的刑法解释离不开良好的刑法解释观念的指导。尊重现行刑法,以努力解释刑法为己任,而不随意批判刑法;明确解释的方向,并坚定地按照所选择的解释方向解释刑法;注意贯彻刑法基本原则,使解释结论与刑法基本原则相符合;应当兼顾条文的文义与条文的实质,追求妥当解释论。这些都是解释刑法时应有的基本观念。 | 李立众 | 2015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5: | 19 |
| 9 | “领域法学”:法理视野与话语共建显示文摘肇始于因应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共建法学知识共同体话语的理论关怀,领域法学从'社会—法学—学科'三重问题视野出发,通过构建兼具实用性格和形式性格的复合法学类型,助力于形塑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法学知识类型;通过综合运用'领域性整合'理论模式、'问题-经验-逻辑'一体化实用型思维以及立体化解释与应用体系,来构造一种包容性范式,助推法学研究范式的有机整合;通过创设平等、开放、交叉、协同的学科'商谈场域',助益于激发学科之间的'交往理性'、推动学科互补融合。由此,领域法学探索出一种法学融合发展的新进路,并旨在与既有法学研究理论一道,为塑造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共洽话语提供更多创新性的理论资源。 | 佘倩影 | 2018 | 法学论坛2018,33,4: | 19 |
| 10 |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出路显示文摘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存在诸多问题。两种解释论不仅缺乏明确、客观的区分标准,而且未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被接受的方案。同时,两种解释论的争论似乎已经偏离形式与实质的基本语义范畴。其实,两种解释论涉及的本质论题是构成要件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符合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及时走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沼泽',转而寻求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结合。这不仅是法哲学和哲学范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背景下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破除对解释者个人权威的迷信,倡导在开放性结构中寻求可接受性的解释结论,才是解释者喧嚣过后应该追寻的足迹。 | 罗世龙 | 2018 | 政治与法律2018,,2: | 18 |
| 11 | 论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论的构建显示文摘以客观性规范为目标的规范解释论存在主观论与客观论、形式论与实质论争论以及区分法律适用和法律创造的难题。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非规范解释论试图以客观性事实为目标取代客观性规范,但是又陷入了何种客观性事实构成法律解释的目标之困境。以诠释学为基础,彻底摆脱客观性依赖,采取功能主义解释论立场,才能建构一套可靠的解释学体系。 | 陈辉 | 2020 | 现代法学2020,42,6: | 18 |
| 12 | 刑法合宪性解释的意义重构与关系重建——一个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逻辑显示文摘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近代刑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以及国外刑法理论对合宪性解释的解释来看,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是指对刑法做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提倡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领域法治的实现、划定刑法解释的界限以及厘定刑法理论的发展方向,均具有重要意义。合宪性解释是一种解释限度,而非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但对刑法解释方法构成了明显的制约。合宪性解释应当在所有的刑法解释方法中得到贯彻,因而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而且,从逻辑和解释实践来看,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也不存在位阶关系。在形式上,对刑法做出未超出文义范围的解释结论就满足了合宪性解释的要求;从实质上看,合宪性解释的贯彻还得借助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 苏永生 | 2015 | 现代法学2015,37,3: | 17 |
| 13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规范属性及司法适用显示文摘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解释,国内存在量刑规则说和帮助行为独立犯罪化说的对立。前者存在疑问:首先,忽视了分则之罪均为独立的犯罪构成,会导致没有构成要件的量刑规则,造成罪名虚置。其次,连锁帮助犯只能适用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适用从犯的规定,由此较之独立犯罪说处罚更重,罪刑失衡。且其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使同一法条兼具正犯构成要件和共犯量刑规则两种矛盾的属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个案处理上,量刑规则说得出的结论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不牢固。而独立犯罪化说则没有以上疑问,且更有利于规范引导和法益保护。因此,该款规定的当属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 聂立泽 胡洋 | 2017 |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32,1: | 16 |
| 14 | 规则至上与后果主义的价值理由及其局限——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看当代中国司法哲学显示文摘在司法哲学层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表现为规则至上与后果主义之争。争论双方有不同的价值侧重,因此产生了重规则与重后果的差异。但双方都局限于方法论层面,对方法论主张背后的价值立场缺乏有意识的系统梳理,因此都表现出朴素的直觉主义态度,即不成系统地诉诸主流价值观的某些侧面。在司法活动中,法教义学并非无视后果,它有综合权衡各种价值的方法论潜力,而社科法学的价值立场较为狭隘,因此法教义学在司法实务中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对本国法律背后的政治理想、风俗民情保持敏感,能够在裁判过程中建构出诸价值间融贯秩序的法教义学。 | 钱一栋 | 2018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4: | 14 |
| 15 | 反思与重塑:刑法上类推解释禁止之研究显示文摘刑法解释的实质化,使得目的解释成为刑法解释的'桂冠',目的解释为类推解释开了一个口子,而类推解释又为目的解释提供了足以伸展的舞台。类推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具有独立的品格,学界对类推解释的禁止并不合理。类推适用、类推解释、类比推理三个概念相互缠绕,使得对类推解释的曲解和误读不断。通过对司法实例的检讨,可以发现当前对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模糊地带的处理表现欠佳。类推解释独立品格的确立,需要依赖于两条至为重要的线索:形式逻辑和实质立场。前者在于解决类推解释在形式逻辑上的障碍,基于此,传统'禁止类推解释'命题被重新表述为类推解释内部'允许的类推解释'与'禁止的类推解释'命题;后者在于为类推解释提供实质的理论支撑,并回答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 杨绪峰 | 2015 | 环球法律评论2015,37,3: | 12 |
| 16 | 网络时代“舆论审判”问题的刑法教义学析解显示文摘网络时代'舆论审判'现象继承并放大了传统媒体时代的特征,但问题的基本结构与特征是一致的。该问题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为:舆论可以被纳入刑法适用过程,并对定罪量刑产生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上的影响,这使得舆论可以'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对审判结果施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存在于'法外'的社会现象———舆论效应———与'法内'(刑法规范)的场域展开了不同范式的'对话'。而从学理上分析,刑法学与舆论效应之间原本并不存在对话的通约性,但我国刑法对实质正义的偏好,使得这种'对话'透过形式—实质相统一的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定罪与量刑理论得以实现。一方面我国实定法规范并未排斥舆论对审判的影响,另一方面学理分析又否认了这种接纳的形式理性,这一内在矛盾是我国'舆论审判'现象的症结所在。考虑到同样兼容实质理性的德国刑法学体系对舆论效应具有免疫力,这种免疫来自德国刑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构建。此即解决舆论审判问题的'釜底抽薪'之道。在有针对性地比较了中德刑法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教义学差异点之后,本文探索了培育我国刑法规范场域'舆论免疫力'的具体路径。 | 熊琦 | 2018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4: | 12 |
| 17 | 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新视角:基于构成要件之质的区别说显示文摘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分应当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完成,法益侵害的实质考量应内嵌于构成要件的目的解释、实质解释之中。违法性是行为与整体法秩序之间的冲突,而非单一刑法规范的违反。法秩序统一原则不影响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独立判断。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辅助性并非体现刑事不法判断的从属性,而恰恰是独立性。我国犯罪构成要件是定性与定量的统一,中外学理上形成共识的质与量二元区分的方法论,在我国表现为基于构成要件的质的区分标准,量的差异蕴含在质的区分中。刑法对构成要件要素独立、实质的判断在解释方法上需要遵循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的递进方式,应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超过要素与罪量要素三个层面,准确地适用质的区别标准,合理地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 马春晓 | 2020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1: | 12 |
| 18 |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及其出路显示文摘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分歧并非双方论者所宣称的那般不可调和。相反,两派解释论在解释位阶上具有一致性,解释结论具有相似性。两派的差异性表现为对法条文义范围的理解不同,深层次的差异在于司法适用中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原则优先性选择的立场不同。化解两派矛盾的出路在于建构起由文义解释向体系解释再向目的解释演进的路径:在文义解释中,可以将语义的范围推向极致;在体系解释中,应当协调好刑法与他法的关系、不同法条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法条内部的关系;在目的解释中,既要以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目的进行解释,还应通过构建多方参与机制诠释法条之规范目的。在解释的尽头,以人道主义补足解释的缺陷,实现合法性与正当性关系的协调。 | 何萍 李腾 | 2017 | 法学2017,,11: | 12 |
| 19 | 中国刑法学复兴需要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显示文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国刑法学同步复兴,但近现代以来中国刑法的三次现代化都有过度西化的倾向。中国刑法学的复兴需要检讨。刑法是一种色彩鲜明的文化现象,刑法制度甚至每个罪名背后都有自己的文化基因。当今的中国刑法学理论界却钟情于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学说,热衷于'高大上'的纯理论研究,而贴近中国实际、着眼于中华文化的研究较少。实务界对理论界'阳春白雪'式的纯理论研究兴趣不浓,双方彼此疏远,趋向'二元社会'的迹象明显。刑法学是实践性的科学,要实现中国刑法学复兴,刑法学研究不能再曲高和寡,在睁眼看世界的同时更要有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学习西方国家但不能停留于做追随者。唯有如此,刑法学才能接地气,促进实务问题的解决,推动中国刑法学以独有的姿态走向现代化,走向复兴。 | 魏汉涛 | 2018 | 法商研究2018,35,5: | 9 |
| 20 | 当然解释的依据与思维进路显示文摘当然解释的规则通常总结为举重以明轻或举轻以明重。轻重比较的依据和理由应是依据立法目的、法理和事理作出的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否定性评价。法律明文规定处罚一个被否定性评价的事实,另一个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被更重地否定性评价的事实更应处罚;一个法律明文规定被否定性评价的事实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个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被更轻地否定性评价的事实更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当然解释是对事实而非法律后果的解释。适用当然解释首先要准确界定待决事实与基准事实,其次对待决事实与基准事实作出否定性评价,最后进行比较,得出能否进行当然解释的结论。当然解释要借助于解释对象之外的大量信息,是立体的、三维的解释方法。 | 吕曰东 | 2015 | 法律适用2015,,2: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