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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显示文摘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通过形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本文从解释方法论、构成要件论以及刑法观的不同层次,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争论进行了法理上的考察。本文作者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理论之争,也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作者在对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关系的理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形式解释论的理据作了宣示,对实质解释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 陈兴良 | 2010 | 中国法学2010,,4: | 360 |
| 2 | 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显示文摘当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是事实论与价值论之争,而是发生在价值论内部,涉及如何适用价值判断的问题。检视这场争论可以发现,双方不仅在基本范畴的指涉与运用上较为混乱,还存在误读、曲解甚至虚构对方观点的现象,并且双方所宣称的立场往往与其实际做法不尽一致;此外,实质论者在论证逻辑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双方存在若干重要分歧,缘起于对刑事法治基本任务的不同定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在性质上具有不同于德日相关争论之处。 | 劳东燕 | 2013 | 法学研究2013,35,3: | 93 |
| 3 |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显示文摘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界,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倍受关注,然而,争论之中也存在着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等诸多根本性问题的误解,从而亟需澄清。在理论来源上,形式与实质解释论肇始于日本刑法学界,在我国则出现在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之后,其契机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地位的确立及随之而来的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之时代需求;实质解释既是对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也是对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解释,同时还是对全体刑罚法规的解释,这就是实质解释论同时也是形式解释论的功能;在对立意义上,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对立既是一种方法论的对立,也是阶层论犯罪论体系之下犯罪论立场的对立,同时也是刑法观的对立。 | 刘艳红 | 2015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5: | 29 |
| 4 | 教义刑法学的概念及其价值显示文摘教义刑法学的根本属性是逻辑性(或者学术性)。教义刑法学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根据或逻辑前提,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理论范畴组织起来,形成具有逻辑性最大化的知识体系。在我国特定语境下,规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存在差异:在方法层面,规范刑法学主要采取'注释的方法',而教义刑法学主要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在结果层面,规范刑法学形成的知识体系突出强调'以刑法规范的含义为中心',而教义刑法学则突出强调刑法知识体系本身的逻辑性最大化要求。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义刑法学的批判存在几大问题:对狭义刑法学的学科属性存在根本性的误解;对广义的刑事法学内部的各学科之间的特定功能及其关系存在认识上的混乱;对部门法的整体研究状况存在基本的误判;忽视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学科特点的差异性以及具体学科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刑法学界应该坚持'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之路。 | 周详 | 2011 |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6: | 25 |
| 5 | 跨越李斯特鸿沟:一场误会显示文摘所谓跨越李斯特鸿沟,其实是一场学术误会。它只不过是罗克辛为论证其重构刑法体系的正当性而选择的一个口号。真正的李斯特鸿沟,旨在坚守形式理性、恪守罪刑法定,不能也不应被跨越;而罗克辛所谓的跨越李斯特鸿沟,实际上是致力于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规范化,这一主张与李斯特本人在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上的立场并不相悖。虽然罗克辛以跨越李斯特鸿沟为口号所建构的初创期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并不成功,但这并不意味着讨论李斯特鸿沟问题没有意义。中国刑法学正浸淫于浓厚的实质理性色彩之中。为了坚守形式理性,实现罪刑法定,需要积极推动中国刑法学向刑法教义学转型,努力建构起一个可以接受刑事政策的引导但同时又能对刑事政策的考量进行有效约束的刑法体系。 | 邹兵建 | 2014 | 环球法律评论2014,36,2: | 24 |
| 6 | 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之反思与重构显示文摘法益保护理论是费尔巴哈权利保护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以启蒙时期形成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为基础,并以作为法治原则和刑法首要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以及以文义解释为限度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为逻辑前提。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法益侵害说与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就此形成了话语转换型和批判型两种解决思路。前者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延续,对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助益不大,后者才是真正的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之路,但具体建构不足。法益保护理论中国化不但要求提升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地位,而且要求提倡与贯彻符合中国国情的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同时应当坚持形式解释论,确立以文义解释为桂冠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 | 苏永生 | 2019 | 政法论坛2019,37,1: | 24 |
| 7 |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出路显示文摘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存在诸多问题。两种解释论不仅缺乏明确、客观的区分标准,而且未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被接受的方案。同时,两种解释论的争论似乎已经偏离形式与实质的基本语义范畴。其实,两种解释论涉及的本质论题是构成要件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符合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及时走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沼泽',转而寻求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结合。这不仅是法哲学和哲学范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背景下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破除对解释者个人权威的迷信,倡导在开放性结构中寻求可接受性的解释结论,才是解释者喧嚣过后应该追寻的足迹。 | 罗世龙 | 2018 | 政治与法律2018,,2: | 18 |
| 8 | 刑法合宪性解释的意义重构与关系重建——一个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逻辑显示文摘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近代刑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以及国外刑法理论对合宪性解释的解释来看,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是指对刑法做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提倡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领域法治的实现、划定刑法解释的界限以及厘定刑法理论的发展方向,均具有重要意义。合宪性解释是一种解释限度,而非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但对刑法解释方法构成了明显的制约。合宪性解释应当在所有的刑法解释方法中得到贯彻,因而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而且,从逻辑和解释实践来看,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也不存在位阶关系。在形式上,对刑法做出未超出文义范围的解释结论就满足了合宪性解释的要求;从实质上看,合宪性解释的贯彻还得借助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 苏永生 | 2015 | 现代法学2015,37,3: | 17 |
| 9 |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进路考察及选择显示文摘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由于语境场域不同而存在差别。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都进行法律实质判断,但因判断位序等不同而使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研究基于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本体及其在解释论上的位阶与归属的分析,以及对实质解释应然主张下的实然解释结论的检视,归结出在中国当前的刑事法治现状下应当秉持的刑法解释论进路。实质解释论主要表现为入罪解释而需摒弃,形式解释论应为正确的选择。 | 高仕银 | 2011 | 当代法学2011,25,6: | 15 |
| 10 | 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之提倡——刑法学派之争视角的展开显示文摘刑法学派之争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力。最近有学者主张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哲学立场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从多种角度对违法领域中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规范违反说)展开批判,'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也有学者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并将'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对称为'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但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学者基本赞同'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在违法领域的基本立场,这实际上放弃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在刑法学中的主战场——违法性领域,二元规范违法论者也没有时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展开学术反批判。以具体行为一时一景的具体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而以符合规则的'类'行为的长远积累性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具有相对合理性,应当成为我国违法性理论重构的方向。 | 周详 | 2013 | 清华法学2013,7,1: | 12 |
| 11 | 法学知识“去苏俄化”的表达与实质——以刑法学为分析重点显示文摘摒除苏联的影响是改革开放后法学各学科发展的重要趋势,通常认为“去苏俄化”有助于推动学术与政治的分离,最终实现学术的科学化、中立化。本文以刑法学为对象进行分析,发现“去苏俄化”并未实现去政治化,而是接受了另一种形式的政治逻辑。无论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三阶层的犯罪构成学说,还是刑法教义学的思维方法,背后都隐含着自由主义关于私权至上、“公权力是恶的”等基本假定。这种知识转型不仅关乎学术和逻辑,还涉及历史,更是政治问题,“去苏俄化”是世界局势变化的附随结果,与美国化、西方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向;这种学术思潮对中国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由此改变了共和国前三十年间法学界以苏联为师的进路。对“去苏俄化”的研究,是理解法学知识代际综合的开端,也是中国的法学研究迈向成熟必然要处理的知识重构命题。 | 邵六益 | 2019 | 开放时代2019,,3: | 12 |
| 12 | 论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新解显示文摘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但是大都没有揭示出其真实含义。其实,该条前半段和后半段规定了不同的内容。如果说该条后半段规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话,那么该条前半段规定的就是法益保护原则。法益保护原则既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刑法的价值层面看,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对法益保护原则形成制约,并且应当通过建立'文义解释→其他解释→文义解释'的循环式刑法解释方法体系来具体化。 | 苏永生 | 2014 | 法商研究2014,31,1: | 11 |
| 13 | 刑法知识转型与实质刑法解释的反形式主义显示文摘刑法知识转型促进了刑法自主话语系统的重建与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构筑了刑法解释理论共同的对话平台。对刑法解释如何回应社会发展变化需求与刑法'实质正义'诉求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的理论分野,反形式主义成为实质刑法解释论的基本特征。但反形式主义负载了过多的法外因素的实质考量,不但无助于刑法规范的安定性与自洽性,反而最终会损害刑法'实质正义',侵蚀法律自由价值。 | 王昭振 | 2013 | 法学评论2013,31,5: | 9 |
| 14 | 晚近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的实证分析——以2004年至2014年期刊论文为样本显示文摘晚近十年是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迅速发展的十年。实证研究表明,十年间刑法解释立场对峙热度逐年升温且势头不减,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两大阵营力量对比日趋明显,在支持者的人数、发表的论文数上,实质解释论阵营占数量优势。刑法解释立场争议理论热度持续不减,原因在于这场有关刑法解释立场的对峙关系到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今后的发展方向,将最终决定我国刑法解释学深度发展的可能性,因而可以预见,未来这种理论之争仍将继续。刑法学者应当推动理论争议超越解释立场的对峙,向着'犯罪构成理论及刑法解释学的发展方向'这两个更加深入的议题发展。 | 苏彩霞 肖晶 | 2015 | 政治与法律2015,,12: | 8 |
| 15 | 论“醉驾不必一律入罪”显示文摘针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罪,学界形成了'一律论'与'不必论'两种观点的对立。'一律论'实质上是形式解释论的观点,而'不必论'则是实质解释论的结论,故'一律论'与'不必论'的对立本质上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对立。醉酒驾驶是抽象危险犯而不是情节犯,抽象危险犯存在处罚范围过大的弊病,故而应当对其进行限制。《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是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的法律依据,而实质解释是限制诸如醉驾等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最佳方式。 | 熊伟 | 2012 | 法学论坛2012,27,6: | 7 |
| 16 | 刑法实质解释的作用、适用及规制显示文摘刑法实质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之间不是完全独立的方法论,而是呈现对立统一关系。刑法实质解释有利于解读犯罪构成的内涵,也有突破罪刑法定的风险,对刑法实质解释的适用界域应合理定位。从刑法实质解释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看,刑法实质解释一般出现在法律疑难案件中。刑法实质解释结论不但要符合刑法规范与立法精神,还要与公众认同相一致。 | 赵运锋 | 2011 | 法学论坛2011,26,5: | 7 |
| 17 | 实质法治观与刑法实质解释论显示文摘通过考察实质法治的域外实践史,认为实质法治是以人权保障为价值追求和结果导向的法治观,有利于人权保障时才主张突破实定法,而非偏向社会保护或将其与人权保障等同权衡,因此适合我国国情。在刑事实质法治观念下的实质解释论,主张坚持偏向人权保障的实质公正观,解释的规范依据上主张法源的多元化,解释方法上注重法律体系内的价值衡量方法,解释边界上提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国民接受可能标准,主张通过提高解释程序的公正性,从外部保障解释结论的合法性。认为刑法形式解释论关于构成要件上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观点没有自洽性,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应仅限于当然解释,犯罪的实质是当罚和需罚的行为,适当论证解释理由是合法解释的程序要件。 | 吴林生 | 2015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5: | 7 |
| 18 | 文本规范的解释到裁判规范的证成——刑法方法论的一种觉醒显示文摘在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解释的任意性难题和多义化难题已然越来越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目前刑法解释理论难以克服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的理论症结,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未能准确区分法的'发现'与'证立'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它们都属于一种'独白式理解'。要想缓解或克服刑法解释的任意性与多义化难题,需要某种方法论上的觉醒,亦即实现从'发现'到'证立'的转换以及由'独白式理解'到'沟通式理解'的转变。法律论证理论无疑为这种刑法方法论的觉醒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进路,这就要求将刑事司法裁决理论的重心,从传统对刑法文本规范的解释转移到对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证成上。 | 武良军 | 2018 | 法治研究2018,,3: | 6 |
| 19 | 中国刑法学科发展评价(2010-2011)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显示文摘一、刑法学论文数据与分布
本报告以2010--2011年公开发表的刑法学[1]期刊论文为对象,考察我国刑法学在该段时期内取得的学术成就,在此基础上辨识刑法学研究的特点,并就刑法学未来的发展表达执笔者的一孔之见。 | 本刊编辑部 | 2013 | 中外法学2013,25,1: | 5 |
| 20 |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纠缠与厘清显示文摘在我国,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激烈争论的焦点在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位阶关系,也即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先后顺序问题,解决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存在实然和应然的冲突,其中,实然冲突需要通过司法适用解决,而这依赖于刑法解释的运用,而应然冲突应当交由立法解决。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的标准,但是由于罪刑法定载体的法律文本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具体法规范的法定内容需要依赖于刑法解释才能确定,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之间存在循环依赖关系。而民主的实现和刑法解释中形式解释的具体确定是厘清这一循环关系的关键所在。 | 聂慧苹 | 2013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3: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