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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前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理性审视显示文摘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质是去除司法行政化,还权于审判者,解决审判者权力亏空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早在1990年代就开始试行,与审判长负责制没有实质区别。分析主审法官责任制实践路径可知,其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徘徊,被赋予了诸多的功能。理性审视某些地方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措施,其存在强烈的行政化倾向,审判权架构是'等级制'模式,将主审法官职位固定化,并定位为'法官之上的法官',与法官员额制发生冲突,只是确保了少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采取先放权后集权的方式来去除司法行政化可能导致改革偏差,存在诸多弊端,可能会跌入'钱穆制度陷阱'。应将主审法官责任制理解为办案法官责任制,构建'扁平化'审判权配置模式,加强法官独任审判制,完善合议庭制度,方能达到司法改革的目的。尹振国 2016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1:4
2基层法院改革对司法体制变革的可能贡献——以两个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为例显示文摘一、两个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案例(一)以撤销法院业务审判庭室为主要内容的黄陵法官制改革2003年初,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随着新任院长雷钧的到任,开始了一场为期四年的、以取消法院内部业务审判庭室为主要内容的法官制改革,该项改革最终以雷钧本人由黄陵县人民法院院长任上转调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职而告终。刘治斌 2010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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