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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以毒品犯罪明知为例的分析显示文摘从解决毒品犯罪证明困难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中,可以抽象出解决证明困难的三种模式:调整认定方法模式、变更待证事实模式、双降模式。对于解决证明困难来说,这三种方式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各自的利弊,需要客观分析。相对于现代刑事法中的基本原则,调整认定方法模式对证据裁判原则带来了挑战,而变更待证事实模式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带来了冲击,因此应当客观看待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 褚福民 | 2010 | 当代法学2010,24,2: | 34 |
| 2 | 盗窃罪中的法律拟制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为视角显示文摘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某种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将特殊盗窃归为盗窃罪的牵强与异常,以及立法者基于某种社会特定需要将严厉惩治和打击盗窃行为的政策和意图注入刑法使得特殊盗窃犯罪化等,正是《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特殊盗窃行为的定性中存在法律拟制的根据所在。然而,法律拟制天生存在着不合理性与不公正性,如忽视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有悖于实质正义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等,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界域内对修正案规定的特殊盗窃进行严格的解释或限定。 | 李振林 | 2011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 | 29 |
| 3 |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显示文摘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在理想的、应然的层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但是在现实层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特性、人的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并非绝对一致 ,在现实的立法与司法中 ,或多或少会呈现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状态和冲突。笔者在坚持通说基本观点的基础上 ,提出应通过在立法与司法两个过程运用“应罚”与“可罚”之社会危害性观念 ,在承认实然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对立与冲突关系的前提下 ,努力追求二者的相互统一的理想状态。 | 齐文远 周详 | 2003 | 中国法学2003,,1: | 28 |
| 4 | 单位犯罪处罚原理新论——以主观推定与客观归责之关联性构建为中心显示文摘传统法人犯罪理论已经无力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害犯罪,我国需要构建新的单位犯罪处罚原理。复合模式论中的'统合说'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模式论和组织模式论的优势,值得借鉴。然而,为了更好地解决单位间接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案件,在活用主观推定的同时,还要通过客观归责限制处罚范围。强调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构建,不仅可以统一复合模式论中单位刑事责任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可以明确个人模式论和组织模式论的相互关系及其构成要件。 | 李冠煜 | 2015 | 政治与法律2015,,5: | 20 |
| 5 | 我国历代刑法中的法定拟制综论——兼评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界域内的法定拟制显示文摘本文通过对法学中拟制之义以及我国刑法发展历史中关于拟制的相关规定的梳理性研究,认为刑法中的拟制在我国刑法史上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刑罚拟制时期;二是犯罪拟制时期。传统的犯罪拟制虽然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界域内的法定拟制提供了历史基石,但以现代刑法理念审视之,法定拟制可能造成刑法机能的背离,存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背反,对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逆动,并导致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虚置。故不能单纯依据其历史性就当然地肯定现行刑法分则界域内法定拟制的正当性。 | 周东平 武胜 | 2010 | 当代法学2010,24,5: | 15 |
| 6 | 主观主义与中国刑法关系论纲——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显示文摘刑法主观主义作为西方刑法学说史上的重要思想,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地位却是尴尬的———刑法主观主义往往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其本身所存在的合理内核却被人们所忽视。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以及中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都与刑法主观主义存在密切的联系,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不容抹杀,学界需要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 郭泽强 | 2005 | 环球法律评论2005,27,4: | 15 |
| 7 | 我国刑法中主观主义地位的界定——兼与张明楷教授、周光权博士商榷显示文摘刑事立法中的某些技术问题的变化与刑法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立场本身并无直接联系。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主观主义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 | 郭泽强 | 2005 | 法学2005,,5: | 13 |
| 8 | 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之提倡——刑法学派之争视角的展开显示文摘刑法学派之争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力。最近有学者主张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哲学立场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从多种角度对违法领域中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规范违反说)展开批判,'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也有学者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并将'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对称为'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但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学者基本赞同'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在违法领域的基本立场,这实际上放弃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在刑法学中的主战场——违法性领域,二元规范违法论者也没有时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展开学术反批判。以具体行为一时一景的具体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而以符合规则的'类'行为的长远积累性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具有相对合理性,应当成为我国违法性理论重构的方向。 | 周详 | 2013 | 清华法学2013,7,1: | 12 |
| 9 |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共生论显示文摘从历史的视角看,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建立受到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去苏俄化'的观点对去掉传统四要件体系中的那些强调阶级斗争的内容具有积极意义,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去掉或者否定四要件体系这一知识形态本身;从逻辑的视角看,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比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更具有逻辑性;从应用的视角看,四要件知识形态与过去我国各种现实条件基本相适应,具有一定实用性。但现存的不一定合理,四要件知识体系有条件的实用性并不构成反对引进德日三阶层体系的理由。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异质的体系,但体系的异质性不是体系难以共生的理由,相反这是共生的前提。二者在知识形态属性上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二者完全可能在共存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拾遗补缺、良性互动的共生关系。 | 周详 | 2012 | 中外法学2012,24,3: | 10 |
| 10 | 建立一座法律解释论的“通天塔”——对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的反思 | 周详 | 2010 | 刑事法评论2010,,1: | 9 |
| 11 | “权利与权力”框架下的防卫权显示文摘从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角度出发,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晚近发生的案件往往是权力与权利未实现有机结合、有所失衡引致。在警察防卫权中,国家权力和警察自身权利以及国家权力与他人合法权利都需要觅得平衡。应理性对待正当防卫,不应放大其社会功效。 | 郭泽强 | 2014 | 法学2014,,11: | 7 |
| 12 | 刑法中定量因素的故意规制研究——“客观超过要素”理论的再诠释显示文摘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的立法特点对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相统一'基准以及犯罪故意概念内在结构的理解都有其实质性影响,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机能二元论的视角重新审视'客观超过要素'理论就会发现'客观超过要素'概念的存在有其充实的理论基础与合理性。 | 王昭振 | 2008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26,5: | 5 |
| 13 | 因果流程偏离与故意既遂归责的实现——兼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再表述显示文摘因果流程偏离因自始仅存在一个行为与一个法益侵害对象,故与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实现及打击错误之间在事实样态与处理规则上均存在不同,其核心问题在于故意犯罪既遂的归责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流程偏离问题定位在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层面进行解决的逻辑思路,较之从主观层面对因果关系是否故意认知对象的故意确认路径,在方法论层面可以保证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的积极意义;但客观归责理论仅涉及客观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归属判断,对于主观想象与客观事实之间的逻辑归属问题尚未涉及,因而无法完整的解决因果流程偏离问题,在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外,另立的主观归责判断仍有必要;在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符合性的前提下,契入主观归责阶段的思考,可以为主客相统一原则提供价值判断层面之实质内涵,真正发挥其实践机能。 | 阎二鹏 | 2020 | 政法论坛2020,38,4: | 4 |
| 14 |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显示文摘在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应当作为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共同研究的范畴。考虑到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必要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单独设立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评价层次,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一步紧缩犯罪圈,以平衡入罪与出罪的双向机制,兼顾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包括罪量因素、正当行为和司法裁量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3项具体内容,并且可以栖身于犯罪客体内,从而包容在整个犯罪构成框架之中。 | 姚兵 | 2006 |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3: | 4 |
| 15 | 论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修正--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的同在性原则为切入显示文摘同在性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下位定罪规则,按照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构成要件要素及体系进行规范层面的实质解释,并且在对行为的评价中实现了积极证立责任的存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广受争议,在我国缺少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只将其作为归责条件。根据同在性原则,原因自由行为应当采取'构成要件模式',在故意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犯罪中满足:原因行为的危险性及相应的责任故意同在;实行行为及相应的责任故意同在;原因行为与实行行为具有风险意义上的关联性三个要件,将'过失+过失''故意+过失'认定为过失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犯罪。 | 刘继烨 | 2017 | 研究生法学2017,32,3: | 3 |
| 16 | 刑法学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承继或废弃显示文摘犯罪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包括犯罪成立条件上的主客观要素的共存性和一致性。对于犯罪成立而言,应当考虑是否有主观的意思决定(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是否有受主观意思支配的客观的方面,并且要考虑主客观要素的协调一致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犯罪成立要素的价值论。历史地看,没有不讲价值论的犯罪评价机制,但却有不讲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评价机制。主客观相统一是认识进步的产物。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虽然是在自然主义、新康德主义、二元论等哲学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但并非容不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价值评价因素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冲突、矛盾。 | 陈山 | 2009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2: | 3 |
| 17 | 也论“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兼评复合罪过理论与严格责任理论显示文摘对于作为构成要件并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些要素,陈兴良教授称之为'罪量因素';对于以部分危害结果为内容,存在于双重危害结果犯罪之中,而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加以认识的一些要素,张明楷教授称之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虽然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与存在的范围:'罪量因素' | 王昭振 | 2007 | 刑法论丛2007,,2: | 3 |
| 18 |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内涵的层次性考察显示文摘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贯穿我国刑法的一条主线。理论界主张驱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做法不无偏激;主流观点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分层次的解读,严重损害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层次性,在不同的语境中,其内涵有所不同。 | 石聚航 | 2011 | 福建法学2011,,2: | 1 |
| 19 | 试论我国刑罚立法模式的选择显示文摘本文旨在通过对刑罚模式的正当化根据予以考察 ,从而论证刑罚论中的并合主义是刑罚正当化根据的主流理论 ,但一国刑罚模式的选择是与该国的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政治政策需要密切相关的 ,这些可以说是刑罚模式选择的基本决定因素。正因为如此 ,受这些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我国刑罚的立法应当选择报应模式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自然应当是报应刑论。 | 辛忠孝 杨柳 | 2005 | 政法论丛2005,,1: | 1 |
| 20 |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构成关系论要显示文摘在行为论中,行为在构造上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二者存在内在统一的关系,行为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客观积极地实现主观。作为犯罪成立之规格的犯罪构成,既不能忽视自身评价对象——行为的构造,又不能抹煞行为构造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因而要将主客观相统一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将犯罪构成要素予以体系化,形成犯罪构成体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超越了不同的刑法基本立场的不同内涵,对犯罪构成体系有指导意义。 | 黄晓亮 | 2010 |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