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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作者 年代 出处 被引量
1无法逐出注释刑法领域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研究40年(1978—2018)的共识与再聚焦显示文摘社会危害性是我国犯罪概念的核心,也是传统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地位,从核心或本质特征到与刑事违法性共同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相互制约犯罪的成立。共识的达成,得益于刑法学理论界不遗余力地译介欧陆刑法理论,以及犯罪概念宜采取何种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匹配,危害的实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侵害,社会危害性是在犯罪构成内评价还是并行评价等问题的持续争论。但是现有的研究,存在学术史方面梳理不够,西化现象严重导致主体性和创新性不足,缺少必要的实证方面的考察,理论上的争议未必是现实真问题等现象;社会危害性是否必须应逐出注释刑法领域,远未达成共识,这些应成为未来学界继续关注的课题。孙燕山 2018学术论坛2018,41,5:4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理论研究六十年显示文摘建国60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全盘接受前苏联的理论,到展开本土性研究形成通说,再到目前的'百家争鸣',我国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研究逐步深入。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构成要件地位、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等问题,争论还颇为激烈。当然,在诸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功能等问题上,理论界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姚兵 刘鑫 2009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6:2
3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机能分析显示文摘尽管国内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否定意见颇多,但社会危害性概念具有独特的立法机能和司法机能。立法机能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配置和犯罪分类的重要依据;司法机能表现在规范评价、司法出罪和量刑基准等方面。在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内容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较之于将其从注释刑法学中消解,或许更为妥当。童伟华 武良军 2011时代法学2011,9,4:2
4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三性”犯罪论体系的初构显示文摘“三性”犯罪论的构想,源于笔者对什么样的犯罪构成才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要的理性思考,是以承继“四要件”为基,以借鉴“三阶层”为辅完善犯罪论的体系性构想。在路径选择上,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自信”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层次构建上,以“三特征说”为基调,注重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间的协调对应,以社会危害性要件、刑事违法性要件、应受惩罚性要件为犯罪构成,采顺序排列,递进判断,突出强化“社会危害性”的工具属性和实质要件定位。在内容充盈上,首先完善社会危害性要件内涵,以客体要素和程度要素作为评价要素;其次调整刑事违法性要件归类,以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为正向结构评价要素;最后厘清应受惩罚性定位,以刑罚要素和阻却要素作为反向结构评价要素,从而形成“三性”犯罪论,以期为理论与实践互洽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陆锋 2023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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