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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显示文摘伦理性并不是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演变阐释了民事主体只是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承认基于现实需要,根基在于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功利主义,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承认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功利标准。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应是认定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准。以此,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人格具有理论基础与实践需求。智能机器人必须以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解决工具主义观下责任归责的困局,也因此,法律必须为智能机器人创设特殊分责机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必须遵循'以人为本'价值指引,且局限于工具性人格的存在,方能融洽于民法'主客体二元区分体系',进一步丰富民事主体制度。 | 许中缘 | 2018 | 法学评论2018,36,5: | 91 |
| 2 | 论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为——以社团决议撤销为研究视角显示文摘与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不同,共同法律行为是在遵循既定章程(协议)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多数决原则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违反章程的共同法律行为(决议)属于团体的意思表示瑕疵,有别于成员的表决权瑕疵。传统的意思表示规则适用于表决权瑕疵,但不适用于决议瑕疵。表决权的撤销,以因果考量来确定是否撤销整个共同行为。决议瑕疵的撤销应依据团体法的规则。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逻辑,决议瑕疵包括决议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传统法律行为以交易观念所确立的规则,与共同法律行为存在的团体观念具有本质差异,不能当然适用于共同法律行为(决议)。为规范共同法律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中规定团体决议的相关规则。 | 许中缘 | 2013 | 中国法学2013,,6: | 65 |
| 3 | 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策略研究显示文摘小学数学概念是小学数学知识的基础,也是数学教学最重要的部分,而数学概念教学是培养学生数学思维的开端,所以小学生学好数学概念对于后续知识的学习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小学数学概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准确把握概念教学的基本要求,根据不同呈现形式和不同类型的数学概念采取相应的策略,为此,本文在深入研究小学数学概念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探讨了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一些有效策略。 | 许中丽 | 2015 | 中小学教师培训2015,,3: | 74 |
| 4 | 提升小学数学概念教学有效性策略的研究综述显示文摘小学数学概念是小学数学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我国小学数学概念教学已引起高度重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学者专家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教学策略。这些策略可分为纵横两个维度,不仅提出针对学生、教师、学习材料及学习情境方面的策略,还包括概念的引入、建立、巩固与深化策略。这些概念教学策略都为数学概念教学中操作性活动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 许中丽 | 2015 |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5,30,3: | 62 |
| 5 |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显示文摘我国民法理论未对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作出准确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错误。禁止性规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了公私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性。强制性规范本身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的只能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 许中缘 | 2010 | 法学2010,,5: | 43 |
| 6 | 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再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显示文摘公法主要从行为本身和行为权限来对私法施加影响。作为公法中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只能是行为规范。违反公法对私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权能规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对违反权能规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需要根据权能规范类型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为公法优位价值的产物,内容已经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得到体现,因此立法应该摒弃这一规定。 | 许中缘 | 2011 | 法商研究2011,28,1: | 39 |
| 7 | 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为中心显示文摘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规定智能汽车致人损害的问题,类推适用相关规则也无法解决责任承担主体定位不明的难题。基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性导致侵权责任的生成性,智能汽车驾驶者、制造商与开发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之传统汽车有所不同。传统汽车工具主义的立法规范在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上存在诸多局限。因此,在立法基础上应确立智能汽车的工具性人格;在立法价值上应当妥善处理安全与责任的关系;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对智能汽车的层级划分进行区分,但在规范上应进行统一处理,并区分自动驾驶与人工驾驶;在立法框架构建上,应当以智能汽车的工具性人格为中心进行相应的规范设计。 | 许中缘 | 2019 | 法学2019,0,4: | 38 |
| 8 | 论法律概念——以民法典体系构成为视角显示文摘法律概念是民法典体系构成的基本细胞。法律概念具有规范性、抽象性、确定性中带有较大程度的模糊性、含义的专门性、价值性的特点。法律概念在体系构成中,具有重大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发展成为法律类型,同时也需要法律原则的平衡与统率。 | 许中缘 | 2007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13,2: | 31 |
| 9 | 论《民法典》的功能主义释意模式显示文摘法律的功能由不断变化的社会因素塑造并随之转变,这使得法律能够与社会俱进。我国《民法典》具有自治法与治理法、人文主义与社会正义、市场发展与道德建设、个体主义与团体主义的现代化面相,传统教义学的释意模式已无法涵盖。功能主义释意契合民法典价值更新的现代化需求,顺应法典制定后的司法适用需要,可避免陷入传统立法及释意模式的路径依赖与路径封锁。功能主义释意的本质是'超越法教义学、回归法教义学',在尊重民法典内、外部体系区分的基础上,挖掘并深入阐释既有之体系内涵与规范意旨,保障《民法典》适用的安定性与可预见性。功能主义释意可凝聚《民法典》的体系化内涵、促进民法法教义学的融合发展,对于构建中国的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 | 许中缘 | 2021 | 中国法学2021,,6: | 33 |
| 10 | 论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法国不动产征收作为比较对象显示文摘公共利益本质是一个程序问题,其内容的界定与保障只有在一个完整的程序中才能进行。我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界定公共利益的规定存在弊端,理论倡导各级代议机关确定公共利益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立法国情,建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协商机制在现有制度下不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应建立司法机关对征收程序的介入机制来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限制,从而实现征收的公共利益。法国法中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保障征收程序符合公益的制度,同时,为防范法官权力扩张而对法官权力的主客观控制的做法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值得我们借鉴。 | 许中缘 | 2008 | 环球法律评论2008,30,3: | 29 |
| 11 | 细胞核仁组成区嗜银蛋白在肿瘤病理学上的应用显示文摘近年来,国内、外病理学家将细胞核仁组成区嗜银蛋白(AgNOR)技术应用于肿瘤病理学的诊断和研究,发现该技术对区别良、恶性病变以及对肿瘤进行分型和分级等有重要价值。现将该技术在肿瘤病理学上的应用述如下: 一、历史 Henderson等最先应用银染技术报告人类细胞核仁组成区位于近端着丝点染色体(13、14、15、21与22号)短臂的次缢痕区域。过去应用银染来观察核仁功能大多是通过分析核分裂中期染色体上着色的NORs数目等来进行,但此期并无rRNA合成。 | 许良中 | 1991 | 肿瘤1991,11,2: | 29 |
| 12 | 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以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为视角显示文摘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 许中缘 | 2013 | 现代法学2013,35,4: | 24 |
| 13 | 政治性、民族性、体系性与中国民法典显示文摘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政治性是实现民法典体系化的必然途径。民族性构成了民法典的特质,政治性的本质在于实现民法典的民族性,并需要通过体系性方式构建民族性内容,民族性内容又决定体系性所应采取的形式。政策是民族性、政治性法典的实现要素,却消解了民法典的体系性。作为民法典政治性内容的政策,需要遵循民法典的内在与外在体系。制定《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政治性,构成了民法与商法、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强制。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保障了路径统一与政治正确,体系性保障了体例科学与结构严谨,而民族性实现了规范之'本土化'与制度之'中国性'。政治性、体系性与民族性保障并进一步实践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与规范制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中国民法体系与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实现确立方向、确定内容与提供养料。这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所努力的方向,也是体系性所实现的目的与民族性的必然表现,同样是中国学者在探讨相关理论所应保持的基本遵循以及努力的基本方向。 | 许中缘 | 2018 | 法学家2018,0,6: | 24 |
| 14 | 我国《民法总则》对民商合一体例的立法创新显示文摘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是民法典编幕中达成的严格立法共识,也是我国《民法总则》对世界民事立法的贡献,即确立了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商合一的立法新模式。就内容而言,《民法总则》创新地规定了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独特的商事主体体系,区分了商事主体自治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确立了商事权利体系以及商事责任体系。《民法总则》通过创设一系列商事规范有效实现了民商合一,从而避免了民商不分与两者'合而不一'的立法困境,也有利于恰当地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因此,《民法总则》所创立的民商合一基本范畴与基本范式是民法典各分编确定商事规则的基本起点,也为其中民事规范与商事规范的具体适用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统一了弥补商事法律漏洞的适用模式。这是我国民法典走向独立和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创立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是继《民法通则》颁行之后最具革命性的创新。正是这些中国化、时代化的因素奠定了《民法总则》乃至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总则》凝聚的民商合一立法共识应该在民法典分编中得以全面贯彻。 | 许中缘 | 2017 | 法学2017,,7: | 24 |
| 15 | 论商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以商事主体私人实施机制为视角显示文摘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根源在于商事主体的自治性。商事习惯属于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体现。因此,商事习惯规范形式相应体现为自力救济规范、私人裁决规范、商会自治规范。具体表现为行业性惯例、部门规章与商人习惯法。未来民法典应对商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内容进行确认,确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同时应该确立商事习惯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的内容。 | 许中缘 | 2017 | 交大法学2017,,3: | 24 |
| 16 | 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显示文摘现有合同概念使得合同属于债的传统观点动摇。债法总则的存在并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取消债法总则的设置,具有理论存在的基础。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应该设置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规定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内容。 | 许中缘 | 2010 | 清华法学2010,4,1: | 22 |
| 17 | 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显示文摘泛契约化的调整模式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意思自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基础在于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种意思表示一般不能予以撤销,在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也应如此。除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之外,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该行为无效。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规则,为实现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避免单方法律行为的契约化,未来应该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如此规定,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才具有存在的基础,民法典各编中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才具有适用的基础。 | 许中缘 | 2014 | 法学2014,,7: | 22 |
| 18 | 图书馆效益的计量显示文摘参照经济效益的定义,界定了图书馆效益的内涵,在具体分析影响图书馆效益各要素的可计算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图书馆效益的计算办法。 | 许中才 | 1996 | 图书情报工作1996,40,2: | 19 |
| 19 | 论任意性规范——一种比较法的视角显示文摘法国民法的补充性规范与我国任意性规范都属于与强行性规范相对的类型,二者的性质与作用是不同的,由此给我们任意性规范内涵的反思提供了一种标准。任意性规范不仅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也具有利益平衡的功能,所以也就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对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需要对解释性任意性规范与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作出区分。 | 许中缘 | 2008 | 政治与法律2008,,11: | 18 |
| 20 | 恶性淋巴瘤分类研究进展显示文摘在各种肿瘤中 ,恶性淋巴瘤 ( ML )病因复杂 ,病理形态和临床表现多种多样 ,其分类历来争议较多 ,特别是 NHL分类更为繁杂 ,目前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正如 Willis所说 :“病理学上没有其它肿瘤象淋巴样肿瘤命名那样存在着概念上的混乱情况”。这种情况至今还没有多大改善 ,给 ML的诊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此 ,本刊特邀请许良中教授对 ML的分类研究进展撰写专稿 ,文中着重介绍了世界卫生组织 ( WHO)对 ML新分类的国际统一标准 ,使临床治疗有了更明确的针对性 ,借此能寻找更为合理的、统一的、简明的、能被广泛接受的分类方法。这不仅是病理学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也是广大临床肿瘤工作者确定患者治疗方法和评估预后的重要问题。许良中教授是我国多年来从事病理学基础研究与临床实践的资深专家。本文条理清晰 ,文笔简练。现刊登于此 。 | 许良中 | 2004 | 实用肿瘤杂志2004,19,6: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