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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功能与独立责任显示文摘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洪艳蓉 2019中国法学2019,0,6:14
2论银行收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显示文摘我国现行关于商业银行收费的授权性立法带来了对银行收费合法性判断上的不确定。银行业服务的类型化、市场化推进与去行政化同步,是建立我国科学、合理银行收费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具有公共属性、涉及公共利益银行服务项目的收费与定价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与政府的严格监管,保护公共利益不会受到任意侵害;同时,应当赋予银行对具有市场属性、不涉及公共利益服务的自主收费权与定价权,推动我国整体银行业的市场化与商业化进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商业化进程必须与取消行政利率及垄断利润同步。银行收费与定价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同时也需要通过立法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伏军 2012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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