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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显示文摘刑法教义学是刑法科学的核心部分。只有将'刑法的任务是维护法规范的效力'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才能合理地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才能使刑法教义学的解释结论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一种规范论的刑法教义学,要重视解释者个人的先见,更要重视解释者群体的经验,要让解释结论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使解释结论建立在不可辩驳的法律基础之上。 | 冯军 | 2014 | 中外法学2014,26,1: | 141 |
| 2 |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显示文摘法教义学不仅承担解释法律的任务,也具有指导和批判立法的功能。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巡检,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在法教义学的基础理论层面,涉及到批判性的法益概念、以预防为中心的刑罚目的理论以及行为人刑法的观念;在法教义学的中层理论层面,涉及到预备行为的实行化、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共同犯罪与监督过失理论;在具体问题的解释层面,本次修法存在总论虚置与现象立法、立法的体系性思维与法条内在逻辑的矛盾等问题。 | 车浩 | 2015 | 法学2015,,10: | 298 |
| 3 | 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显示文摘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中国法学现今的问题是:对什么是法学之“学”,尤其什么是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知识生产无序化的现象;法学不能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对策是:一是让法学的知识兴趣从政策定向转向司法定向;二是使法学视角返归实在法;三是法学向方法的回归。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一个侧面为我们的法学建构提供一种观照的镜鉴,一种特殊的精神气质和建立法学知识标准的某种进路。我们可以对一切缺乏方法论支持的所谓学术创造提出最低限度的质疑。 | 舒国滢 | 2006 | 现代法学2006,28,5: | 74 |
| 4 | 当下中国刑事立法应当如何谦抑?——以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为例之批判性分析显示文摘晚近以来我国刑事立法未能有效地实现刑法谦抑主义。在吸收密尔(Mill)损害原则、帕克(Packer)的刑事制裁界限理论及德日法益理论等合理内核基础之上,可以考虑从如下消极层面回答当下中国刑事立法如何实现刑法谦抑主义的问题,即刑法不应成为替代政府管理职能的'社会管理法';防范和治理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危害防治法';缺乏公众认同仅体现立法者意志的'立法者的法';未穷尽其他措施即予启动的'最先保障法'以及难以有效执行的'纸面上的法'。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最为典型地违背了上述标准,其入罪的正当性合理性值得深刻反省。其入罪后存在的难以启动司法程序等实际问题极有可能使之成为无助于解决薪酬支付纠纷的'稻草人'罪名。 | 刘艳红 | 2012 | 环球法律评论2012,34,2: | 78 |
| 5 | 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显示文摘法教义学与法治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一方面,通过简要梳理观念史发现,法教义学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即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与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另一方面,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包含两方面的要素:在价值目标上,它以法的安定性作为构成要素;在制度目标上,它以融贯法律体系的存在为基础条件。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既能促进法的安定性,又有助于融贯法律体系的建构,对于任意类型的法治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形成自己的法教义学体系,既要在教义学方法的层面倡导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法学说的研究,又要在教义学知识的层面结合判例研究、习惯梳理和法律评注的编纂,构造出具有本土特色的教义学知识体系。 | 雷磊 | 2018 | 法学研究2018,40,5: | 75 |
| 6 | 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显示文摘学科的分立和固守,直接导致我国法学研究在总体上,或者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既不能充分借鉴社会学、人类学等其他外部学科的合理知识和方法,又不能有效地融合法学内部各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严重阻隔各学科之间的知识交流;既不能完备地解决现实和理论问题,实现法学应有的社会价值,也不能促进交叉学科研究。法学学科的发展要求加强法学内部各学科的知识融合,加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知识融合,唯有如此,法学才能形成知识有机关联的学科体系,才能真正融入社会科学知识系统。 | 王利明 常鹏翱 | 2008 | 法学2008,,12: | 59 |
| 7 | 什么是法教义学?——基于19世纪以后德国学说史的简要考察显示文摘当下中国学界围绕法教义学的争论缺乏对法教义学历史维度的考察,也未就'什么是法教义学'这一前提性问题达成明确共识。法教义学主要是从德国传统中成长起来的,它在历史法学时期成为独立学科,并由概念法学和制定法实证主义孕育成熟。经过利益法学与自由法运动的冲击,以评价法学为主导的法学理论对于法教义学观念进行了持续的'现代转型',呈现出开放和包容的趋势。尽管不同阶段各个学说对法教义和法教义学的理解各有不同、评价褒贬不一,但却可以从中提取出'最大公约数':法教义是围绕现行实在法展开的一般性权威命题或原理,与此相应的法教义学则具有双重含义,即知识与方法的统一。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是围绕一国现行实在法构造的'概念—命题'体系,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一种受一般权威拘束的思维形式('教义法学')。任何对于法教义学本身有意义的讨论乃至批评,都必须、也只能回到这种观念上来。 | 雷磊 | 2018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24,4: | 60 |
| 8 | 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显示文摘抽象的法学理论在 19世纪之前是由法学外的思考者们来推进发展的 ,法律家与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之区别在于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面对实在法 ,抽象法学理论的姿态有时是极为尴尬的。二战以后 ,法学家们有关“疑难案件”所引发的理论论争为抽象法学理论续造生命活力做出了贡献。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的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和法哲学领域悄然兴起。尽管这个理论本身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特别是有关法律的道德评价之类的实质哲学问题 )方面还存在着应用的局限性和具体方案上的缺陷 ,但它代表着一种在实在法之实践问题上寻求多知识进路。 | 舒国滢 | 2004 | 浙江社会科学2004,,5: | 50 |
| 9 | 论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及其限度显示文摘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是指机器能代替法官独立完成某些司法决策。目前主要有两种进路:一是基于显式编码、封闭规则之算法的专家系统;二是基于机器学习算法的预测分析论。法律专家系统虽有多年积累,但限度已显。大数据算法虽方兴未艾,但也同样难以成功:第一,司法裁判从本质上就无法根据既往数据被预测;第二,机器裁判颠覆了许多司法的基本预设,消解了人的自主权,违背了人类发明人工智能的初衷,而诸如推动类案类判、限制自由裁量等辩护理由都是难以维系的;第三,司法大数据现实上难以支撑算法裁判在技术上的实现。总之,人工智能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官那样的决策主体,更为务实的方向是去发掘其作为辅助工具的价值。 | 宋旭光 | 2020 | 比较法研究2020,34,5: | 43 |
| 10 | 论社会信用法的立法模式选择显示文摘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核心问题是信用主体、客体如何界定。以信用主体和客体界定为视角展开学理论证,是研究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进路。关于信用客体,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将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纳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信用主体,基于构建公私一体遵循的诚信价值观需要以及当前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实用主义观念,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法进行调整。在立法体例上,采取以私权利主体的信用调整为主、适度衔接公权力主体信用问题的'折中'立法模式,是社会信用法较为理想的立法方案。 | 王伟 | 2021 | 中国法学2021,,1: | 45 |
| 11 |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显示文摘围绕着法学究竟应否采纳一种外在主义的视角和后果导向的思维,引发了一场被冠名之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并且该争论对于部门法的波及度、参与争论的学者人数都是空前的。这两种主张背后隐含着一些关于法学研究的立场、法律理论的性质、对好法官以及好法律实践的期待、法律思维、法学教育等问题的不同预设。廓清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各自的性质、知识范围及其实践影响,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到两者之间并不能相互取代,而是在竞争中有协作、以协作弥合竞争的互补关系。同时,还应注意到在不断面向实践敞开的情势下,两者均应注重司法实践和现实案例,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来影响、激励或促进判决说理,真正实现法学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 孙海波 | 2015 | 东方法学2015,,4: | 40 |
| 12 | 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显示文摘脱胎于法理学研究范畴的价值判断问题,在民事实体法上同样体现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价值判断不仅是衡量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工具,而且会对事实认定的形成以及价值共识的寻求产生重要影响。文章所选取的对于“批评的尺度”的探讨、“知假买假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分析以及对于“民刑交叉案件中价值共识的寻求”等问题的论述,都是佐证前述观点的实例。 | 姚辉 | 2019 | 中国法律评论2019,,3: | 34 |
| 13 | 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显示文摘法教义学与神学的历史亲源性使得'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以自然科学为代表的科学观念是近代的产物,'科学性辩护'问题的本质是'(成为)知识的可辩护性'或学科的正当性问题。法教义学之科学性辩护应当采取内部进路,以传统科学观为典范。在传统科学观中,自然科学方法用以鉴定'知识'的基本标准有两条,即'客观性'与'公理体系'。由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并不具备价值无涉意义上的客观性,但通过方法、规则与程序,它可以被认为具有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由此获得的理性共识已接近于知识。(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不是公理体系,并非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公理或定理)出发通过逻辑推演获得的知识整体。但法教义学体系也非基于偶然和任意的实证材料之上,它是具有融贯化和动态化特质的开放包容体系。这两方面使得法教义学的'教义性'有别于神学。法教义学是一种'弱意义上的科学',但它能够成为一种不断趋向于理性化的事业。 | 雷磊 | 2019 | 比较法研究2019,0,6: | 33 |
| 14 | 法理:法实践的正当性理由显示文摘法理是由人的理性认识所凝练、证成法实践的正当性理由。法理是一个实践性概念,它生成于、作用于、发展于法实践,面向法实践绽放理论生命、成就学术体系、彰显话语魅力,深入法实践充实法律思维、供养法治思维、锤炼法理思维。法理概念在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萌生、流淌、跃动,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苏醒、焕发、升腾,是法理复兴之路与良法善治之景的和韵,是东方文明之光与马克思主义真理之光的交辉。 | 郭晔 | 2020 | 中国法学2020,,2: | 34 |
| 15 | 德国法教义学的结构与演变显示文摘德国法教义学的基本构造是一个基于'否定禁令'的前提以及一套以此为基础的推理和检验体系。潘德克顿学派建构的'科学面向的法教义学'通过'否定禁令'和'概念体系'的结构为获得法律的普遍和确定的'真理'提供了可能性,但是这种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形式主义体系不能满足生活、社会发展及变化的现实;'经验、实践面向的法教义学'通过目的、价值和利益为基础建构的'行为体系'能够适应现实需求,但是将法律的普遍和确定性陷入相对性的困境中;通过揭示'演绎—体系'和'归纳—实用'的'诠释学循环'结构,我们可以实现两种法教义学的沟通与合作。 | 陈辉 | 2017 | 环球法律评论2017,39,1: | 29 |
| 16 | 法律逻辑研究什么?显示文摘逻辑以何种方式进入法律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于法律和法学之性质及任务的理解。法律逻辑适用于法认识论,典型领域为法律适用理论。法律逻辑是法律论证理论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法的证立而非法的发现的层面,研究的重心在于法律规范的结构理论与法律论证的模式理论。规范理论致力于规范的类型学说和规范体系的构造,法律论证理论则聚焦于法律论证的基本模式。但它们只构成了法律逻辑的对象理论,法律逻辑还需要有一种元理论。后者由三组问题组成:规范是否是逻辑规训的对象?是否需要一种特殊的规范逻辑?这种规范逻辑是否具备特殊的逻辑法则?法律逻辑面临着两方面的限制,即是否承认法学是一门科学,以及法律逻辑本身可能隐含着领域或视角的限制。法律化和形式化应当成为法律逻辑未来着力的方向。 | 雷磊 | 2017 | 清华法学2017,11,4: | 30 |
| 17 | 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优位及其校正显示文摘近代以来的民法典编纂促成了民法由综合整体法向一般私法的转型,推动了民法体系边界及对体系外有限开放性的形成,配合了民族国家形成及其与民法社会整体对应关系的建立,但也就此预埋风险。随着民法法源的形式化、法源中制定法优越地位的形成、对以商法为代表的传统多元社会法源的消解,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被削弱,国家借助特别民法等手段对民法的整体渗透日益不可量、不可控。危机的实质是,民法的体系化成就掩盖了自身的法源缺陷,反而损及私法自治这一现代民法自定义核心价值的实现。危机的根源是民法控权能力与民主自觉的丧失。民法法源的完善,应向正式宪法移交部分社会整合功能;通过将以商法为代表的亚社会法源渐进释出、拓展司法对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的解决途径等方法,提高民法的社会自组织能力,恢复民法对非官方公域的参与调整能力,实现通过民法的社会控制。在此基础上,民法教义学方能安全担当现代民法学的核心。 | 张力 | 2014 | 法学研究2014,36,2: | 22 |
| 18 | 重识法学:学科矩阵的建构显示文摘古老的法学总是一个需要不断重识的'陌生的熟人',过往围绕什么是法学的诸种争议,多失之力求取一叶知秋之效。在本文着力建构的法学学科矩阵中,法学由教义学和非教义学(今天尤其是社会—法律研究)的知识构成,它们都是实践之知;非教义知识提供的经验证明和正当性判断,一般需在教义学设定的框架中才能转化为合法/非法的有效判断。由此矩阵宏观法学的学科地位,它不属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任何一种,正是一个'襟三江而带五湖'的独立学科。 | 郑永流 | 2014 | 清华法学2014,8,6: | 23 |
| 19 | 权利行使行为的刑法评价——以违法相对论为立场的分析显示文摘权利行使行为的定性受制于刑民关系观的差异,'权利行使不可罚'的观点实则建立在忽视刑法、刑事违法性判断独立性的民法依存模式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上。相比之下,以刑事违法判断相对独立为基础的违法相对论能够提供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路径。在违法相对论的立场下,权利行使是否符合构成犯罪要件应当遵从刑法视角的独立判断,并不依附于民法上的既有判断,通常能够肯定不法手段对财产法益的损害,且主观上行使权利的动机并不妨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权利行使的违法性一般可以得到确认,在部分情形下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在符合自救行为条件时阻却违法。被害人过错可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立足于整体性评价和违法相对性论的立场,应当肯定权利行使行为的财产犯罪属性,不可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拆解评价并只将手段行为独立入罪。 | 简爱 | 2017 | 政治与法律2017,,6: | 22 |
| 20 | 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显示文摘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规则设计的简洁性与民法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回应性。我国民法典应借鉴总分结构理论构建民法典科学体系、借鉴总分结构理论实现民法典分编的体系化、以《民法总则》实现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引领,同时,需要努力克服总分结构所具有的缺陷。 | 王利明 | 2019 | 交大法学2019,,3: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