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被期刊论文引用了3次
您的检索式:您选中1篇文献正在查看引证文献汇总
|
|
|
题名
|
作者
|
年代
|
出处
|
被引量
|
| 1 |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中国实践显示文摘中国现存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是文物部门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必须履行的重要责任。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起步于1980年代后期,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在学习国际上对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通行做法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也不断总结经验和探索创新,逐渐摸索出一套与具体国情及我国水下文化遗产区域性特征相适应的保护模式和管理方法。基于实践经验和问题导向,加大基础工作力度、继续创新保护管理方法、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等应该成为推进我国未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 | 魏峻 | 2020 | 中国文化遗产2020,,6: | 3 |
| 2 | 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构建研究显示文摘水下文化遗产蕴含多元价值,日益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国家应加强对这些活动的规制。当一些水下文化遗产位于领海之外时,国家管辖域外遗产活动,可能造成管辖权的扩张。依据习惯国际法,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分为两种基本模式:沿海国依据属地原则管辖领域内的遗产活动;船旗国依据属人原则管辖本国船舶的域外遗产活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的基础框架,但缺乏具体的管辖规则,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水下文化遗产管辖规定尚属空白。《2001年公约》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了以协商合作为核心的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并细化了相关管辖规则。我国在构建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时,应遵循水下文化遗产管辖的国际法规范,改进国内法的相关规则,充分发挥司法管辖的作用;同时,应从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完善遗产治理体系,将遗产保护与国际合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遗产领域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张明达 | 2023 |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3,7,1: | 1 |
| 3 |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制完善——以《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为视角显示文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于2022年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亮点纷呈,可以说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一次重大的法制完善。但是,《条例》依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与《联合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等核心问题上仍存在差异,在所有权归属方面仍存在难题,总体上忽略起源于外国的水下文物以及回避国家船只和飞行器的主权豁免问题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秉持“人类文化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健全保护体系、拓展保护格局、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法制再完善,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遗产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水下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 王一雯 李卫海 | 2024 | 南海学刊2024,10,1: | 0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