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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显示文摘国家包括地区间的海洋争端,主要有领土主权、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划分、矿产及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地物的地理特征属性等多种之争。中国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间的海洋争端,也大致如此。解决这些海洋争端,国际司法或仲裁无疑是两条重要途径,这其中首先需厘清管辖权问题,即法院或仲裁庭是否有权审理相关争端。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引入“强制管辖”条款,管辖权问题更为关键,包括强制管辖的适用范围、主体、例外等。通过分析国际司法的同意原则和自裁原则,探讨研究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海洋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基础问题,特别是这些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的可能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吴盈盈 孔庆江 2019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9,0,5:3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强制调解制度评析——以中国利益为视角显示文摘强制调解制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各方利益角逐的妥协结果,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某些特定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折中的道路。该制度除启动上的强制性外,保留了一般调解的灵活性与可控性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漏与矛盾。据此,一旦强制调解制度与我国产生联系,对中国利益的影响将呈现双面性的特征。总的来说,强制调解制度看似险恶,实际给争端方所造成的风险较小,只要合理地解释和利用,以从容的态度应对,并不会对中国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王玫黎 杜陈洁 2019太平洋学报2019,27,8:2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显示文摘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陆地-海洋'二元复合性'结构特征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附件七仲裁庭所作的'属物管辖权'限制。从海洋法基本理论、实体规则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可以认为:受制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对领土型混合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在仲裁庭管辖权不断扩张的背景下,解决领土型混合争议的合理路径应是在充分尊重争议当事国意愿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解决争议的理性选择,而不应由仲裁庭强行行使管辖权,以避免破坏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黄影 2018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2,4:1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仲裁实证研究显示文摘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附件七下的仲裁属于法律争端解决方法,程序的启动和裁决的执行均具有强制拘束力。该程序在适用中出现了排除适用范围不明、效率和公正较难平衡、仲裁裁决执行力弱的问题。从尊重主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出发,附件七下仲裁的排除适用范围不仅应包括海域划界争端、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争端以及必然涉及审议与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争端,还应包括与这些争端密切联系的争端。附件七下的仲裁启动后,应实现程序便捷高效和裁决公正合理之间的平衡:强化与划界或历史性所有权密切联系的争端中当事方合意的必要性,并侧重实现裁决公正。对涉及渔业资源、扣押船舶及船员等亟待解决的争端,则应侧重案件审结的效率。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除完善相应的执行机制外,还可以加强与其他争端解决机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合作,以及引入国家责任理论中的反措施及相关规定。潘晓琳 2023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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