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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显示文摘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袁曾 2017东方法学2017,,5:357
2“电子人”法律主体论显示文摘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主动性,已非纯受支配之客体,在法律上应设定为'电子人'。其依据在于:实践中人工智能主体已有成例或官方建议;历史上,自然人、动物或无生命体法律主体的演化表明,存在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空间容纳'电子人';法理上,现有法律主体根植之本体、能力与道德要素,'电子人'皆备。由外部视之,人工智能现有及潜在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影响以及对哲学范式的冲击,促使既有观念、模式、体系开始转换,'电子人'的法外基础已然或正在生成并强化。郭少飞 2018东方法学2018,0,3:116
3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显示文摘伦理性并不是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演变阐释了民事主体只是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承认基于现实需要,根基在于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功利主义,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承认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功利标准。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应是认定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准。以此,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人格具有理论基础与实践需求。智能机器人必须以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解决工具主义观下责任归责的困局,也因此,法律必须为智能机器人创设特殊分责机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必须遵循'以人为本'价值指引,且局限于工具性人格的存在,方能融洽于民法'主客体二元区分体系',进一步丰富民事主体制度。许中缘 2018法学评论2018,36,5:91
4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行为道德伦理与刑法规制显示文摘机器人伦理是设定机器人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基础,本质上服务于人类利益。机器人伦理主要针对具有'独立意志'的智能机器人,具体包括机器人道德、机器人社会关系等。具体设计机器人法律制度时,应体现机器人伦理的基本内容,秉持承认与限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机器人的限制性主体地位;二是承认机器人权利,此种承认具有功利主义色彩,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应受刑法规制,智能机器人的权益也应受到刑法保护。刑法视野下的智能机器人具有犯罪主体地位,能够实施绝大部分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智能机器人应享有财产权等权利,侵害机器人权利的行为可能构成相应犯罪。刘宪权 2018比较法研究2018,32,4:71
5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正当性及版权归属显示文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技术上的正当性。在文化方面,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在经济方面,这种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维持版权市场的均衡竞争;在技术方面,这种保护符合版权法应对技术革新的一贯态度,并可以避免增加版权制度运行的成本。人工智能创作物由其产生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客观上符合'作品中心主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为其版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法律上的能力、责任以及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相较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是最佳的立法选择。李宗辉 2018编辑之友2018,,7:24
6智能机器人法官:还有多少可能和不可能显示文摘智能机器人在司法领域大有可为,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关系重构、队伍重组、流程再造等重要变革,对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提出严峻的挑战。我们可以借助'机器人法官'提高审判效率,节省人力、物力。我们应该积极运用智能机器人推进建设现代化的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但也要警惕过分依赖冷数据和机器智能造成新的司法不公。我们既要造就一大批善于运用人工智能的新型法官,又要在引进'机器人法官'的同时,坚守人类法官的人性、人道和法治精神。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和算法难以找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恰当融合点。公正审判所需要的情感难以及时准确地进入机器人的决策系统,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是机器人难以习得的智慧,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人性情感、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比装满程序和大数据的机器更能准确地适用和解释法律条文。人类官司的最后裁决权不能交给智能机器人。盛学军 邹越 2018现代法学2018,40,4:22
7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法哲学基础显示文摘当下人工智能主体学说面临诸多问题,需从法哲学视角予以审视。就人工智能本体而言,其行为具有自主性,不宜纯粹以客体相待;从他者期望视角观察,人工智能拥有道德责任能力,系道德主体。法律主体理论经历了由自然人有限人格到全面人格,再到自然人、法人综合人格的演化过程,呈现客观化趋势,不唯理性、意志等主观要素论,其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提供了栖居空间。在目的论意义上,人工智能能够推动积极向善,助力美好生活,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作为法律主体具有合目的性。在当代,传统主体哲学转向,人的哲学危机引发新思考,尤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客体范式发生变化,客体主体化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实践显现一种哲学可能性,即主体不限于人,从而强化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可能性。骁克 2021政治与法律2021,,4:23
8法律人格理论下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理论的影响研究显示文摘人工智能对民法更深层次的挑战在于拥有与现行法下自然人同等甚至更高智力水平的机器人的法律地位认定、机器人相互之间或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机器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承担问题已经对现行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规则提出挑战。在人工智能分类基础上扩张解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民事主体是应对挑战的重要途径。张长丹 2018科技与法律2018,,2:20
9反思与证立: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性审视显示文摘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学界研究主要可归为工具主义、供求主义、历史社会学式三种类型,且未跳出当前弱人工智能的背景。通过对当下诸多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质疑观点的反思,将目光集中在具备自我意识及意志要素的强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化并无理论与事实上的阻滞。事实上,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从法律主体本质及人工智能本体的层面审视,均有其确立的空间,只是因人工智能主体性和自然人主体性存在差异,需要法律对应做出特殊安排。徐昭曦 2019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23,3:18
10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审视显示文摘在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智能机器人具有完全独立自主的能力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其发展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必然会与现行法律体系发生碰撞与冲突。加之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对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法律确认,造成其发展应用过程中存在法律价值指引的缺位、法律地位不明以及与现有责任制度冲突等问题。鉴于智能机器人具有相应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理应具有法律人格。但限于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难以享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因此可对智能机器人享有有限法律人格进行法律确认,并以此为进路探讨有限法律人格建构。刘晓纯 达亚冲 2018前沿2018,,3:15
11人工智能“电子人”权利能力的法构造显示文摘“电子人”一般权利能力同质,特殊权利能力基于智能水平、主体能力、类型功能等差异较大。总体呈现法定性、技术性、有限性、动态性特点。弱人工智能“电子人”主体能力尚弱,权利能力范围受限于自然属性、法律规范、存续目的及本体功能。当前,可承认“电子人”生命权等物质型人格权,以保护本体;赋予姓名权、肖像权等标表型人格权,以满足社会交往及交易中外在形象识别之需。“电子人”可享有物权与债权,对其创作内容拥有著作权,享有数据共享权、网络接入权等数据网络权利。“电子人”权利能力始终与其设立、终止契合。就设立,应以登记设立为主,许可设立为辅。当符合身份信息、一定的责任财产、法定监管人等条件时,“电子人”的监管人可提起设立申请,经登记,“电子人”成立,取得权利能力。当监管人决定终止、国家剥夺“电子人”主体资格、“电子人”功能丧失等终止事由产生,监管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实行清算,经注销登记,“电子人”主体消灭,权利能力终止。郭少飞 2019甘肃社会科学2019,0,4:9
12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显示文摘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是指临床医生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结论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人工智能与医疗影像技术的融合应用,大大提高了疾病诊断的效率与质量,其诊断错误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不容忽视。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损害原因各异、责任份额不同,其引起的侵权责任错综复杂。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应定性为多数人侵权中的分别侵权行为。现阶段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应以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设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位为逻辑起点,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侵权场景、错误发生原因等因素来判定责任主体,综合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份额,并从“利益平衡”视角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影像行业的广泛应用和大健康产业的长足发展。何炼红 王志雄 2020政治与法律2020,0,3:9
13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版权法基本理论探讨:历史、当下与未来显示文摘在对待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的属性问题上,当下,倾向于将其视为具有技术性质的创作物,只要该对象符合一般版权法上创造性作品的条件就应当予以保护,只是权利享有者为人工智能所有人或考虑第三方管理机构,并以代理的方式处理人工智能主体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未来,人工智能本体获得法律认同的主体资格,并拥有自主权利是可以预见的,对未来技术规制的立法思路,应当基于这一认知予以引导。胡光 2018当代传播2018,0,4:5
14人工智能下法律人格理论的重新审视显示文摘人工智能技术的当代发展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若干年前人类意料之外的奇迹,随着其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实际运用的深入推广,对传统法律人格秩序形成了潜在冲击。人工智能本身的智能程度和社会需求决定了将来确认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可能性甚至必要性。人工智能已然具备相应的意志能力和学习能力,具有客观的算法人格,现阶段仍不能确认其法律人格,主要是因为人工智能缺乏社会性。然而,基于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的趋势,突破社会性边界很难肯定说没有可能。所以,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确认应该成为法学界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何涛 2020贵州省党校学报2020,,3:1
15机器人权利生成的多重理路梳理及评析显示文摘机器人权利生成的正当性可以从不同理路进行论证。从权利生成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权利的生成有其内在的逻辑和规律,而机器人权利作为一种新兴权利的生成也不例外。目前,学者们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机器人权利的生成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通过梳理并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机器人权利生成的正当性可以概括为机器人视角、权利视角以及人类视角三个向度共七种理路,而这七种理路之间也有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为机器人权利的生成奠定了理论基石。胡元聪 2020学习与探索2020,0,3:1
16智能机器人表演的著作权保护显示文摘智能机器人表演在给公众带来视觉冲击的同时,也给表演活动的相关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通过探究智能机器人表演的特点、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具体著作权制度设计、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及解决等问题,结合著作权法和民法基础原理,应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将其表演定性为邻接权加以保护。该制度既能破解智能机器人创造物著作权保护的难题,又能体现著作权法鼓励创新意识、保护创新成果的立法目的,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王家阳 2020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3:0
17域外人工智能法学问题研究显示文摘人工智能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与风险已逐渐成了法学研究所关注的热点。面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隐私、责任归属、机器人权利、伦理、监管等问题,以跨学科视野审视人工智能已成为域外法学研究的通行范式。而人工智能在实务与司法领域,对知识产权法的冲击,以及社会机器人的逐渐推广应用,都有可能带来法律体系的变革。目前制度规范落后于现实的境地需要法学理论界持续关注,探索跨国度、跨学科、产学结合之路。肖季业 2020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8,1:0
18人工智能在实际应用中的主体资格研究显示文摘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产业也逐渐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制却不能够满足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使得人工智能在实际应用中缺乏有效规范。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工具属性并且可以做出独立意思表示的特殊主体,但其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因此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制,在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同时应当通过投保责任险来促进人工智能的长远发展。吴萍萍 刘丹 伍嘉庆 吴欣雨 裴湘琴 吴玥 陈天赐 2020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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