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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刑法新增罪名的合宪性审查——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为例显示文摘对刑法中新增罪名的合宪性审查应当从基本权利的限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两个方面进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在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保障的同时,也限制了国民的言论自由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由于言论自由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均属于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只有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认定为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本身具有宪法价值的权益,并且严格把握该罪的成立范围,才能确保该罪的合宪性。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本罪的体系定位,本罪意义上的'英雄'应限于被省部级政府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授予英雄称号的过世者,以及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设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其功绩获得国民普遍承认的已过世的英雄人物。 | 王钢 | 2021 | 比较法研究2021,35,4: | 20 |
| 2 | 国家文化义务履行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显示文摘我国的宪法审查机制在整体上表现出不活跃的特征,法规备案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而尚无“合宪性审查”的实例、具备宪法效力的宪法条文个案解释阙如、通过“合宪性宣告”实现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现象突出。由于文化内涵的模糊性和文化领域的广泛性,实践中国家文化权力的裁量空间巨大,合宪性判断缺失的现状在文化领域表现突出。成熟的宪法解释以及活跃的司法裁判说理是破解制度难题的发展方向。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不论是宪法条文本身,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一系列问题,不能有效“激活”合宪性审查机制,严重制约了宪法的实施效果,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如何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激活”我国宪法审查机制需要做深入的理论研究。 | 任喜荣 | 2018 | 中国法学2018,,6: | 15 |
| 3 | 从“文化”到“文化权”——文化的宪法解释学建构及其实践意义显示文摘文化权的宪法解释不能脱离宪法文本有关'文化'的规定。在现行宪法中,一系列'文化条款'呈现出多样化的'文化'语义。在立法具体化作为宪法实施重要形式的宪制架构下,部门法规范对文化概念的具体演绎导致宪法上文化权之意涵发生变迁;权威政策性文件中的'文化'语汇也是作宪法解释时不可忽略的重要语境;而对理论界的'文化权'定义方式的整理与批判则有助于文化权概念的规范建构。作为法律概念的'文化'一般是指作为一种具体社会生活形态的'文化生活',在宪法解释学上,'文化权'可以被定义为'公民在文化生活中获得国家公权力之承认与保护,并获分配必要的公共资源与服务的权利'。在理论层面,此种理解有助于收窄长期存在的概念分歧,从而推进有关'文化权'、'文化建设'、'文化法制'等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层面,此种理解有助于对相关立法语言进行清理、归类与整合,为文化立法工作的规划、实施提供宪法规范上的依据与指引,从而促进文化法制建设的有序、有效展开。 | 黄明涛 | 2020 | 政法论坛2020,38,6: | 4 |
| 4 | 论文化权利与表达自由的界分显示文摘文化权利与表达自由在观念上长期以来是一对耦合,前者被认为是后者的从属物,通过后者的行使而实现。在很多国家,表达自由一旦受到法律严格限制,文化权利同罹之。但是,这种舶来观念并不符合中国实际。文化权利与表达自由在理论话语、规范体系、治理机关等层面均可相对分开,各行其是。在我国社会功能系统依照现代化一般规律继续演进的前提下,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顶层设计,表达自由留于政治系统处理,文化权利交由法律系统实施,有助于为社会变迁和产业发展在法律上提供最佳保障。 | 屠凯 | 2020 | 法商研究2020,37,5: | 2 |
| 5 | 经由法治的文化治理创新机制:原则与框架显示文摘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驱动力,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文化治理也应纳入法治建设的政治进程之中。文化实践是共同体成员追求共同善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共享性社会理解,文化与共同善之间存在映射关系。基于文化实践的结构,文化治理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价值性三重属性。法治作为文化治理的创新驱动机制,通过至善论框架对文化治理的权力实践进行目标限定,通过文化权利原则、温和的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和冒犯原则对文化治理进行价值约束。只有通过完善文化立法,把法治原则通过规则之治贯彻到文化治理实践中,才能实现文化善治和创新。简言之,文化创新是经由法治的创新。 | 郑玉双 | 2019 | 地方立法研究2019,4,3: | 1 |
| 6 | 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义理显示文摘规定于一国宪法当中的公民文化权利是一国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深入探讨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义理不仅是理解权利制宪目的前提,也是制度运行及改革的源动力。本文将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义理概括为作为公民文化权利理论原点的内心自由、作为公民文化权利制度原则的平等保障,以及作为公民文化权利国家原旨的多元塑造。是因为内心自由乃是文化创作自由的灵魂,平等保障乃是文化共享的基础,而多元塑造更是现代国家之现代任务的基本担当,亦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依此三义理,一国宪法中的文化规范也能得以自成体系。是以内心自由为文化权利之主观权利内在驱动;以平等保障为文化权利之社会权利核心命题;并以塑造多元为文化权利之客观价值秩序建设目标。 | 杨凡 | 2016 |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29,6: | 1 |
| 7 | 论艺术自由:宪法地位、规范内涵和法律保障显示文摘艺术自由是各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将其作为文化权的一支,并强调其受益权功能。作为法律概念的艺术自由有不确定的特征,因此要对艺术自由的权利客体'艺术'进行多元素、多层次的定义,对权利主体和规范领域做广义的理解,以期提高对艺术自由的保护程度。艺术自由需要宪法保障,但宪法条文具有纲领性、概括性,在现实生活中,艺术活动享有何种程度的自由还有赖于本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一点一滴的建构。 | 孙砾 上官丕亮 | 2017 |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2: | 0 |
| 8 | 八二宪法实施以来宪法解释研究综述显示文摘'八二宪法'实施三十多年来,释宪作为一种社会成本小、较灵活的回应社会变迁的方法成为了学界共识。根据宪法解释研究特点不同总体来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集中于本体论研究,第二阶段研究方向转向回应现实,围绕基本权利保护建立自下而上的释义学,用宪法解释相关技术来解决现实问题。对于宪法解释的本质属性是'个案的'还是'抽象的'理解不同,导致宪法解释层面的研究出现两种方向,一是尊重现有框架,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承担解释宪法的职责;二是在司法适用中解释宪法。在宪法解释制度的设计中,一种混合模式正在兴起,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基础上借鉴多种解释模式,构建适合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 姚琪 | 2016 | 西部法学评论2016,,4: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