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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论高度复杂社会的反思型法显示文摘当代社会日益严峻的治理问题,根源于“功能分化”导致的社会复杂性增长,需要法律模式做出相应的变革。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社会理论法学在19世纪阐释了法的古今之变,20世纪又聚焦现代法的内部变革,揭示了法律的反思性与法发展的新方向。反思型法注重激发诸社会系统的自我规制潜力和为系统际冲突供给协商处理程序,不仅能适应高度复杂社会的治理需要,而且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中国社会治理理念。基于矛盾化解的微观层次、秩序调整的中观层次以及社会组织原则维系的宏观层次,可以初步构建反思型法体系。 | 陆宇峰 | 2021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6: | 24 |
| 2 | 民法典编纂应回应现实关切--使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范化与体系化显示文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目前民法总则制定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民法典进入实质性编纂阶段。民法典编纂应如何回应现实关切,使市场经济下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规范化与体系化,是民法典编纂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基于我国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现实分析,在研究德国与意大利民法典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在民法典总则中增加与人身有关的法律行为制度;在总则之下的合同编,增加雇佣合同为《合同法》之有名合同的一种类型,同时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雇佣合同制度的特殊规则,使其具有民法契约法基础,由此使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规范化和体系化。 | 宋夏瀛洁 李西霞 | 2017 | 河北法学2017,35,4: | 10 |
| 3 | 民法典编纂与雇佣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基于德国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视角显示文摘劳动关系从雇佣合同时代演进到劳动合同时代,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干预,但并未完全排除雇佣合同的作用。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带有雇佣性质的社会关系长期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同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脱离民法契约法基础,这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不符,亟待我国民事立法填补这些法律空白。本文基于德国和意大利民法典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实践,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将雇佣合同纳入我国《合同法》之有名合同类别,并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雇佣合同的特殊规则,为其提供民法契约法基础,使其规范化。 | 宋夏瀛洁 李西霞 | 2016 | 中国劳动2016,,12X: | 3 |
| 4 | 劳动合同法之法律性质与体系归属——兼谈《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之协调、互动显示文摘劳动合同法实为劳资关系与合同法理融合而生,因而兼具“公法—政策”与“私法—契约”两种元素传承,并在两者互动中衍生出“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两条不同的体系归属进路。二者各有分工、侧重,且可互补互足,形成共生格局。目前,仅以劳动法为单边依托的我国,亟需修复后一进路,在《民法典》有意留白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合同法》之完善,引入民法兜底,重塑其双重体系布局及两法(有限)联动。在实际运用中,则需先依具体问题的性质,清晰界分两法作用的范围与方式:若属契约结构下的一般性漏洞,应可交由民法路径为妥善弥补;若属期限、解雇等典型政策性权衡事项,则必须充分尊重劳动法的特殊性,通过劳动法的方法(如劳资博弈)谋求出路,决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体系而擅动劳资政策布局。以期在两法之界分与平衡中,实现体系融通与平稳过渡。 | 郑晓珊 | 2022 | 清华法学2022,16,3: | 2 |
| 5 | 《民法典》时代下雇佣劳动法律体系之重整显示文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雇佣(劳动)法律规整一直因民事立法的绕行而深陷体系化困境。历史形成的割裂与分离,常使这种最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身处立法的灰色地带,尚有大量漏洞乃至空白,急需借深入、细致的体系化梳理来弥补、完善。对此,学界曾一度寄众望于《民法典》立法,想借民法路径完成该整合任务。但《民法典》最终仍选择绕行。所以,只能另辟蹊径,尝试借《劳动合同法》来实现整合。首先,需在该法内巧妙设置“链接”条款,明确其与《民法典》间的“特别—一般”关联;而后再通过法解释学,谨慎限定民法(尤其是债法)一般原理能够渗透到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维度,防止其过渡入侵劳动法理及其规制刚性;最后,再将一直被民法遗漏的民事雇佣及诸多过渡性雇佣形态,作为典型劳动关系规整的补充形态、特殊形态,统一整理、分类,独立成章或分置于第五章“特别规定”之下各自成节,以查缺补漏,力求体系完整。 | 郑晓珊 | 2022 |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3: | 2 |
| 6 | 论社会法的限制所有权原则显示文摘对所有权进行适当限制是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它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赋予所有权人更多、更苛严的法律义务,或通过限制所有权实现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社会主体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由于现实社会生活的不平等,社会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呈现明显的不对称性,即主体享有权利不以承担义务为前提,反之亦然。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不同于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它不以权利'恶用'或'过错'为条件,而是源于权利自身的缺陷和不足,限制的也不是个体权利而是类权利。社会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一定的限度,以不造成'反向歧视'和满足弱势主体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条件为尺度。 | 余少祥 | 2016 | 法学论坛2016,31,6: | 1 |
| 7 | 论高度复杂社会的反思型法显示文摘当代社会日益严峻的治理问题,根源于“功能分化”导致的社会复杂性增长,需要法律模式做出相应的变革。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社会理论法学在19世纪阐释了法的古今之变,20世纪又聚焦现代法的内部变革,揭示了法律的反思性与法发展的新方向。反思型法注重激发诸社会系统的自我规制潜力和为系统际冲突供给协商处理程序,不仅能适应高度复杂社会的治理需要,而且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中国社会治理理念。基于矛盾化解的微观层次、秩序调整的中观层次以及社会组织原则维系的宏观层次,可以初步构建反思型法体系。 | 陆宇峰 | 2022 | 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2,,4: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