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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共警告的权力构成与决策受限性显示文摘政府公共警告是政府性组织针对消费风险向其辖区的居民发布的警示公告。政府公共警告以政府应急权、政府信息权、行政裁量权为基本的权力构成。政府公共警告的决策要受到实体性和程序性的限制。不确定性概念的存在与事件本身性质决定了政府性组织在公共警告决策中具有判断余地。政府性组织的公共警告决策裁量范围可能因特定缘由而缩减。徐信贵 2014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16,2:4
2《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概念及其条款——兼与《大清律例》相比较显示文摘《唐律疏议》中界定了大量的法律概念,并且还有专门的法律概念条款。唐律通过'属种差'的逻辑方法和特定语词界定法,定义了相关的法律概念,并通过专设法律概念条款和在普通条款及其'疏议'中凸显法律概念的方式,将法律概念纂入法典。通过与《大清律例》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唐律对法律概念的处理,尽管在法典目录上没有清律明晰,但是在界定方式和力度方面,整体较清律为优,而呈现出科学和完备的特色。当然,清律在对某些法律概念的界定方面,亦有超越唐律之处。无论如何,通过对法律概念的界定和编纂,立法者精练地描述了社会事实,传达出其欲标举的价值,并且规范了法律适用。甚至可以进一步推论,中国成文法典传统的成功,与其对法律概念的清晰界定应该是密不可分的。陈煜 2016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5:3
3自杀事件中起哄闹事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显示文摘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祝睿 2019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3:0
4《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概念及其条款——兼与《大清律例》相比较显示文摘《唐律疏议》中界定了大量的法律概念,并且还有专门的法律概念条款。唐律通过“属种差”的逻辑方法和特定语词界定法,定义了相关的法律概念,并通过专设法律概念条款和在普通条款及其“疏议”中凸显法律概念的方式,将法律概念纂入法典。通过与《大清律例》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唐律对法律概念的处理,尽管在法典目录上没有清律明晰,但是在界定方式和力度方面,整体较清律为优,而呈现出科学和完备的特色。当然,清律在对某些法律概念的界定方面,亦有超越唐律之处。无论如何,通过对法律概念的界定和编纂,立法者精练地描述了社会事实,传达出其欲标举的价值,并且规范了法律适用。甚至可以进一步推论,中国成文法典传统的成功,与其对法律概念的清晰界定应该是密不可分的。陈煜 2017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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