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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作者 年代 出处 被引量
1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机制及我国国际板的借鉴显示文摘我国将在上海适时推出证券市场的国际板,因此,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合理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相互认可机制,以处理我国监管机构和第一上市地对企业的监管冲突问题。相比其他的监管协调措施,相互认可机制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监管者也必须处理事前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执行的'囚徒困境'两个问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超国家机构,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多管辖区披露制度'(MJDS),分别从多边和双边两个互认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引入以上两种相互认可机制之前,还需要对其所依赖的运行环境进行仔细分析,并由此得出一些可行的具体方案,如可以与欧美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认可,与东盟国家建立一个超国家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并积极推进与我国香港、我国台地区湾证券监管的相互认可机制。马其家 涂晟 2015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5,,2:1
2中国公司法的私人执行:股东诉讼与司法裁量权(英文)显示文摘中国2005年公司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年,从私人执行的视角观察公司法可发现,认为中国法官难以裁判技术性较强的商事案件的传统观点值得商榷,中国公司法私人执行纠纷数量的逐年增加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活力,派生诉讼案件的日益上升不仅表明即便存在诸多缺陷的公司法制度也具有广泛的需求,更凸显了中国股东积极运用法定诉权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行为自觉。而在公司法制度存有漏洞与公司法规则广泛运用之间,容易出现法官滥用裁量权的现实性与可能性的,为此应当通过对法律的严格解释、公司法原则的确立等限制法官对司法裁量权的可能滥用,以期让公司法得到更好的适用。林少伟 2016China Legal Science201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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