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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错案追究何去何从?——关于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显示文摘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错案认定逻辑混乱,无视审判规律;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回避领导责任;法律依据明显不足,随意设定规则。通过分析当前错案追究制度在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引发的争议可以看出,把错案追究制度与法官惩戒制度结合起来,构建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行性。依据司法原理,我国构建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实现四个转向:在追究责任的前提上,从限制法官自由转向保障法官独立;在追究责任的标准上,从主观内心过错转向外在行为失当;在追究责任的重心上,从实体结果公正转向程序正当合法;在追究责任的依据上,从法院内部文件转向法律明确规定。 | 魏胜强 | 2012 | 法学2012,,9: | 81 |
| 2 |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研究显示文摘在我国目前的研究中,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观点很不统一,而且大都是从形式上探讨,忽视了其实质内容。结合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可以从人才培养、学生教管、国际合作、综合管理、良性发展等方面对其办学模式进行探讨。统一教学与分类指导是中外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正面引导与尊重个性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教管模式,全面交流与重点合作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国际合作模式,科学统筹与强化服务是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管理模式,政策引导与法律规制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良性发展模式。 | 魏胜强 | 2012 |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2,16,1: | 51 |
| 3 | 司法解释的错位与回归——以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为切入点显示文摘法官在个案中作出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活动复杂性的客观需要,是消除我国司法活动中诸多弊端的有效措施。要保障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法律解释,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并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良好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解释,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需要,是法官在个案中寻求权威性解释的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大法官会议,按照严格的程序,专职作出统一的法律解释。 | 魏胜强 | 2010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3: | 30 |
| 4 | 谁来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显示文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解释法律,带来了法律解释的混乱,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解释权最终都掌握在司法机关和法官手中。我们可以借鉴它们的体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来规范法律解释活动,明确赋予司法机关法律解释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被动统一的法律解释与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的结合。 | 魏胜强 | 2006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6,24,3: | 27 |
| 5 | 论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显示文摘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对大学生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立足法治实践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培养法律意识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目标,解决现实问题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却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本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的努力方向。 | 魏胜强 | 2013 | 行政与法2013,,2: | 20 |
| 6 | 当面说理、强化修辞与重点推进——关于提高我国判决书制作水平的思考显示文摘我国当前的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说理场合不当,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修辞力度不够,有法无情,自言自语;案件难易不分,千篇一律,大同小异。这些问题都属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考察影响判决书说理的各种因素。除判例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影响判决书说理的一般因素外,我国行政化的审判管理体制、僵化的诉讼文书样式、判决书狭隘的法律意义和对判决书表达错误的容忍等一些细微的体制机制是导致当前的判决书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提高我国判决书制作水平的基本措施是:废除和改进约束法官的制度,保障法官审判的能动性;建立判例制度,鼓励法官有重点地当面说理和加强修辞;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制作中的重点示范作用。 | 魏胜强 | 2012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5: | 19 |
| 7 | 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显示文摘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 魏胜强 | 2010 | 法学2010,,1: | 17 |
| 8 | 论绿色发展理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引导——以公众参与制度为例的剖析显示文摘根据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制度:一是凸显价值引导,即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制度化,对接公众利益和日常行为;二是强化行政执法,即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明确政府的责任;三是健全司法体制,即大力发展公益诉讼,建立专门的生态审判机构;四是完善立法内容,即关注细微问题,并把公众参与扩大到一切生态法律制度中。 | 魏胜强 | 2019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2: | 17 |
| 9 | 法律方法视域下的人民法院改革显示文摘我国当前的人民法院改革面临着现实与理想的冲突,具体表现在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司法民主化还是司法职业化、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这三个问题上。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正是化解我国当前人民法院改革所面临冲突的良方。它主张法官通过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而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的职业化和民主化的融合,并建立法官能动和法院克制的审判管理体制,保障法官对法律方法的运用。以法律方法为进路的司法改革在我国会遇到更小的阻力,因而发展前景良好。这种改革的关键是建立保障和制约法官审判的制度,而且它需要由最高权力机关主导和推动。 | 魏胜强 | 2014 | 中国法学2014,,5: | 16 |
| 10 | 为判例制度正名——关于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思考显示文摘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 魏胜强 | 2011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3: | 15 |
| 11 | 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显示文摘我国当前审判方式的缺点是,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开庭方式无需当庭宣判,难免引人质疑;闭庭方式偏重书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过于特殊,淡化外在标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职权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利;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维护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围绕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应当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在方面是使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关键是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陪审制度,并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赋予现有的审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开庭审判和当庭宣判的主导地位,闭庭方式与特殊方式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合并适用,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 | 魏胜强 | 2013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6: | 13 |
| 12 | 法律解释视角下的“电脑量刑”显示文摘电脑量刑之类的思想很早就有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和视司法为机械的操作活动的思想曾经在西方历史上很盛行,但这种思想最终被证明违反了法律解释原理。根据法律解释原理,司法活动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应用过程,电脑量刑是对这一原理的违背。电脑量刑在我国出现具有其特定的原因,推行下去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良的影响。除去对电脑等现代科技的迷信,我们可以利用它们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法律解释服务。 | 魏胜强 | 2009 | 政法论丛2009,,3: | 9 |
| 13 | 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述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说起显示文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权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依据不明确,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引发立法解释与立法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根据不能成立。立法机关是法律的作者,它行使法律解释权不符合解释学原理。立法机关不是法律实施机关,它不需要行使法律解释权。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它行使法律解释权没有意义。由此,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废除。 | 魏胜强 | 2012 |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1: | 8 |
| 14 | 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以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制度为鉴显示文摘职权不明确、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助长司法解释合法化,是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弊端。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废除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张都不可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大法官会议制度非常接近,我国应当借鉴大法官会议制度,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以外所有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使法官在个案中掌握法律解释权,并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组成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统一行使法律解释权。 | 魏胜强 | 2013 |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3: | 8 |
| 15 | 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评析显示文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下,部分层级较高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然而不少主体的法律解释权缺乏法律依据,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作出的法律解释也削弱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效力。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依据缺乏法理基础,我国当前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被取消。 | 魏胜强 | 2013 | 政治与法律2013,,2: | 7 |
| 16 | 气候变化对湿地影响的研究显示文摘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以变暖为主,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环境劣变,全球气候变化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湿地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生态价值,与森林、海洋并称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所具备的独特生态功能不仅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而且对气候的变化较其他生态系统更为敏感.因此,从气候变化对湿地面积分布和主要生态功能的影响进行论述,旨在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湿地生态系统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理论依据. | 董晓玉 李长慧 杨多林 魏胜强 马少忠 | 2019 | 安徽农业科学2019,47,23: | 7 |
| 17 | 司法能动与价值衡量显示文摘在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由于司法能动和法律方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学者们有时把二者联系起来进行探讨。然而在这些研究中,价值衡量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价值衡量不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而且也是司法能动的显著表现。站在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上,会对价值衡量产生进一步的认识。 | 魏胜强 | 2010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 | 6 |
| 18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问题研究显示文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在选题、布局和体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学生不会撰写毕业论文,教师没有尽到指导责任,学校相应的制度存在不足。解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问题的措施在于,制定切合实际的论文写作要求,加强对论文写作的教学和指导,严格审查毕业论文。 | 魏胜强 | 2009 |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6: | 6 |
| 19 | 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显示文摘我国当前关于法律解释“立法”并不少,然而它们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立场上制定的,呈现出混乱的特点,并带来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混乱。为了重新配置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建立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规范和保障法律解释权的正当运行,我国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也有少数学者在呼吁制定法律解释法,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法律解释法。 | 魏胜强 | 2007 | 法学2007,,1: | 6 |
| 20 | 融贯性论证与司法裁判的和谐显示文摘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 魏胜强 | 2007 | 法学论坛2007,22,3: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