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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篇 您的检索式:作者名="梅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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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显示文摘考察域外立法与司法,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轻罪制度体系,由于特殊的制度设计,轻罪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为建构中国特色的轻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构轻罪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案多人少'的资源配置难题,而且能够合理地弥合我国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中的结构性断层。轻罪制度的建构,需要转变'定性+定量'的入罪逻辑,消解'终身化'的犯罪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只定性,不定量'的入罪模式。在轻罪行为的制裁上,对以往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理,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在轻罪案件的处理中坚持司法权的处遇根基。除此之外,还需探索与轻罪制度相配套的'轻罪速裁'、'程序分流'、'前科消灭'及'轻缓处遇'等制度,以期在实体与程序的双向支撑下实现轻罪制度的建构与运行。梅传强 2014现代法学2014,36,2:88
2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显示文摘为庆祝吉林大学建校六十周年,吉林大学法学院邀请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刑法学界同仁,于2006年9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了主题为“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学者们集中对何为刑法谦抑、刑法谦抑是一种原则还是一种刑事理念、刑法谦抑的价值、刑法谦抑在中国如何实现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刑法谦抑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诉求,在当代中国刑法中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应有多方面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限制性、紧缩性,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轻刑化、非刑罚化、替代刑化。中国刑法应当谦抑。也有学者认为,“刑法谦抑”的提法不科学,应以“不得已”代之。徐卫东 西原春夫 关哲夫 李洁 贾宇 梅传强 李永升 徐岱 冯卫国 童德华 陈忠林 张旭 李韧夫 华伟 闵春雷 李邦友 高珊琦 陈玉范 夏勇 王充 2007当代法学2007,21,1:60
3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恐条款显示文摘恐怖活动犯罪是附着在社会机体上的一大'毒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呈高发态势,并对反恐立法形成了'倒逼式'拷问。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相对系统、从注重实体法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过程,同时也表现出了应急性强而机制性弱、碎片化突出而系统性不足、从严从重明显而区别对待欠缺的特征。检讨反恐刑事立法还可发现,结构体例不系统、概念界定不清晰、规制范围不严密、罪刑设置有遗漏等问题比较突出。作为对检讨的回应,在未来的反恐刑事立法中,应当调整刑法结构体例、完善罪刑设置,并通过专节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规定;同时,在'涉恐'财产处置和恐怖组织、人员认定方面,应当注重反恐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衔接,综合运用行政性查控与司法性查控、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等手段。梅传强 2016现代法学2016,38,1:48
4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现状、特征及防控对策显示文摘恐怖活动犯罪作为附着在社会机体上的一大'毒瘤',始终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升级,并呈现出新特征、新动向。当前,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趋严重的形势下,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形势异常严重,并呈现出了新一轮的高发态势。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在动机上的极端化、地域上的扩散化、对象上的无差别化、手段上的多样化以及主体上的多元化等特征,使其成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类型,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冲击。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应该从完善反恐法律制度体系、整合社会化的反恐资源、注重源头性涉恐矛盾化解、加强涉恐人员的心理疏导、涉恐财产的科学处置以及加强反恐国际合作等方面展开。梅传强 张永强 2015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35
5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显示文摘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 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梅传强 胡江 2009法学2009,,9:30
6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与立法再完善显示文摘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条文作出了修改、完善,但是,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还需要进一步界定'食品安全'的内涵,细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其他严重情节'需要作出合理的解释,便于司法机关准确界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现实中仍存在司法认定的困难,不能适应新的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在对刑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时,要注意严密刑事法网。另外,再次修订刑法时,应当增设生产、销售妨害食品安全器具罪等罪名,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扩大对'掺入'罪状的描述。梅传强 杜伟 2012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26,4:30
7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显示文摘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活动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从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看,需要是其根源和基础。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成为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即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动机和形成的犯罪人格即是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梅传强 2004河北法学2004,22,1:26
8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预防性反恐研究——以十九大报告为切入点显示文摘十九大报告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预防性反恐是反恐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有着强烈的内生需求和外在压力,需要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方向指引和技术管控。具体而言,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守人权保障底线。明确不法意志的有无是预防性反恐罪与非罪的质变节点,清晰不法意志的大小是刑罚轻重的设置标准,透视距离不法意志的远近是非罪措施强弱适用的依据,具有导引反恐进路、框定反恐条件的积极作用。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预防性反恐的制度建构需以不法意志为核心,合理限定预防性反恐的刑法边界,均衡调适预防性反恐的衔接机制,科学设置预防性反恐的程序内涵。梅传强 童春荣 2018现代法学2018,40,1:24
9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显示文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可能的危险。乘客妨害安全驾驶主要表现为对驾驶人员使用狭义的暴力以及抢夺或控制驾驶操作装置,达到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程度。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车辆行驶途中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竞合可能。认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时空条件、手段方式等所导致的危险程度的差异确定不同罪名,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司法裁判机能,为社会治理贡献刑法智慧。梅传强 胡雅岚 2021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2,1:24
10论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的完善显示文摘在生物安全威胁日益严重、公众生物安全诉求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兴法益,生物安全法益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生物安全法益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本质内容,应当划归至刑法上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刑法作为“保障法”,是生物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打击生物安全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视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可以发现,生物安全犯罪的规制范围缺乏严密性,结构体系缺乏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生物安全犯罪的治理效能。在生物安全威胁不断涌现和加剧的背景下,应该加强生物安全刑法立法,尽快完善生物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实现生物安全法益的全面、周延保护。在完善立场上,应该秉持积极保护、预防性保护和理性保护的立场;在完善对策上,应该补充相关罪名、调整体例结构、明确入罪标准。梅传强 盛浩 2021河南社会科学2021,29,1:23
11刑法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显示文摘当前对兜底条款的主要解释方法为同类解释规则,但该规则在学术理解和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误区和困境。该解释方法不能概括兜底条款的全部适用范围,还存在任意解释的缺陷,不能准确划定兜底条款的解释范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来源于同类解释规则本身的标准尚未统一;另一方面,滥觞于规范保护目的对兜底条款的指导功能被遗漏忽视。立法活动总是围绕规范保护目的进行,例示条文与兜底条款作为法律文义表达的部分内容,均受具体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制约,发挥规范保护目的对兜底条款解释的指导作用有助于限定行为入罪范围。此外,相较于模糊、抽象的兜底条款,例示条文具有明确行为类型的作用。因此,就同类解释规则的标准而言,应采用行为类型标准说,更有利于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定,以避免规范保护目的成为兜底条款的唯一解释依据,从而产生将实质违法性作为唯一入罪理由的风险。重视规范保护目的及例示条文对兜底条款解释的双重制约,有助于实现法安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梅传强 刁雪云 2021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3:23
12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显示文摘在“刑事一体化”背景下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为核心。对故意犯罪而言 ,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恶劣的犯罪动机和对法律的蔑视态度 ;就过失犯罪而言 ,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人格的缺陷和对法律的轻视态度。因此 ,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主观依据 ,也是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和核心内容。梅传强 2003现代法学2003,25,2:22
13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下)显示文摘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毒品犯罪在向全国大部分地区蔓延的同时,呈现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长的态势,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在毒品犯罪的实施者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女性和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同时,毒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隐蔽性较强。就我国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而言,其高发态势短期内不会改变,而且还会呈现出其它新的发展特点。为此,必须切实贯彻《禁毒法》确定的禁毒方针,从阻击境外毒品流入、萎缩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等方面入手,有效防治我国毒品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梅传强 胡江 2009法学杂志2009,30,3:18
14金融刑法的范式转换与立法实现——从“压制型法”到“回应型法”显示文摘受'半统制半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传统金融刑法立法表现出了压制型法的典型特征,其强调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却相对忽视了对投资者利益的平等保护和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回应。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刑法立法应该从压制型法的范式转换成回应型法的范式。在立法层面,'回应型'金融刑法的具体实现,有赖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立场转变、秩序维护到个人利益保护的目的重塑、'冒进'到'理性'的技术矫正以及过度依赖到消极介入的功能修正。梅传强 张永强 2017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0,5:17
15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思考——兼论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显示文摘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经历了一个从严趋缓再转严的发展过程。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仅次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对之也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固然有历史与刑事政策的原因,但从预防犯罪和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看,应当通过扩大财产刑和自由刑等措施限制适用死刑。梅传强 徐艳 2006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16
16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范措施显示文摘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就是其中之一。文章主要分析了互联网上的色情信息、暴力信息以及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对青少年形成性犯罪心理、暴力犯罪心理和诈骗犯罪心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以期对解决这一现实严重问题有所帮助。梅传强 李学刚 2005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5:15
17回顾与展望:我国禁毒立法之评析显示文摘毒品违法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社会群体都深受其害。加强禁毒立法研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同一切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我国二百多年来的禁毒立法演变趋势看,禁毒立法的内容日益完备、形式多种多样,毒品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大和明确,刑罚规定的轻重总是与当时的毒品泛滥程度相关。尽管我国现行的禁毒法律法规内容比较充实,但因其分散规定于刑法典和一些行政法规中,体系较凌乱,有的条文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因此,制定一部完备而统一的《禁毒法》就显得非常必要而迫切。梅传强 2008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9,1:13
18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上)显示文摘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毒品犯罪在向全国大部分地区蔓延的同时,呈现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长的态势,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在毒品犯罪的实施者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女性和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同时,毒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隐蔽性较强。就我国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而言,其高发态势短期内不会改变,而且还会呈现出其它新的发展特点。为此,必须切实贯彻《禁毒法》确定的禁毒方针,从阻击境外毒品流入、萎缩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等方面入手,有效防治我国毒品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梅传强 胡江 付强(责任编辑) 2009法学杂志2009,30,2:13
19论刑事责任的根据显示文摘主观恶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人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其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能够说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内 在联系,还体现了主观与客观,行为与行为人的统一,能说明刑事责任的质与量,比人身危险性根据论更科学和实证。梅传强 2004政法学刊2004,21,2:13
20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处理研究--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负连带责任为焦点显示文摘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处理除具有单个行为人犯罪中违法所得处理的共性外,还涉及共犯之间的责任这一特殊性。刑法第64条及关于违法所得处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是否对违法所得没收(追缴或退赔)承担连带责任,但连带没收却广泛地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从违法所得没收的本质及制度目的来看,理想化的独立责任最契合不法获利的精准剥夺,但由于事实查明方面的难题,连带责任在违法所得没收中又必不可少。独立还是连带没收是当前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处理中最为核心的分歧,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理需要以剥夺犯罪获利为出发点,兼顾被害人财产救济;以独立没收为原则、连带没收为补充,缓解独立没收的僵化和不足,同时需明确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条件,确保违法所得没收(追缴、责令退赔)这一刑事实体处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减少被告人之间的不公。梅传强 欧明艳 202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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