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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篇 您的检索式:作者名="孙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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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显示文摘案例指导制度被赋予了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但是,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的比例偏低。对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和展示,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来说,虽然具有优先地位的文义解释方法得到了普遍运用,但是,该方法并不合适于分析带有疑难色彩的指导性案例。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有着多种表现形式,能够对涉案的特定法律规范或者概念进行扩张或者限缩。体系解释方法通过对比相关法条,可以厘清规范含义,更多的是可以发现法律漏洞。历史解释方法是以重新发布公报案例的方式出现,能够产生巩固最高人民法院意图的效果。各种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能够形成个案层面上和相关个案之间的融贯效果。当然,指导性案例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例如淡化文义解释方法,说明不同解释结论的差异,强化运用解释方法的共性目标,在程序上凸显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激励解释方法的创造性运用等等。案例指导制度实际效果的发挥,需要以法律解释为代表的技术因素的支持。孙光宁 2018中国法学2018,,1:65
2公民参与理论视角下的“微博问政”显示文摘'微博问政'是网民利用微博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方式,在近两年的两会期间受到了广泛的肯定。作为网络民主的扩展和延伸,'微博问政'在推动公民参与政治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但是,这种功能的发挥也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对于'微博问政'固有的局限性,我们也不能忽视。只有充分认识到'微博问政'的价值与局限,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推动公民参与方面的积极作用。孙光宁 2011社会主义研究2011,,3:33
3反思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为分析对象显示文摘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产生广泛的预期影响,重要原因之一是,关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缺少具体规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此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启动程序方面,《实施细则》确定了两种途径:主动参照和被动回应诉讼方引述,前一种途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而后一种方式虽然没有受到普遍重视,但却值得大力提倡。在确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相似点方面,《实施细则》确定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需比较,但是,法律适用并不适宜作为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直接援引对象方面,《实施细则》确定法官只能将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被援引;实际上,指导性案例的其他部分(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也完全能够成为援引的对象。要推动指导性案例被更加经常地援引,需要针对以上各方面的问题,降低援引的门槛,使得更多主体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参与其中。关键的一点则是应当完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确定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效力,即'不得单独作为裁判依据被援引'。孙光宁 2016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4:31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显示文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灵魂,需明确其法源地位。总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定位为超越部门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体系内,已经入宪、不断入法的立法实践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为诸多法律共同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疑难案件还是普通案件的处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作用的方式都与法律原则高度一致。这些方面都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式法源地位。结合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可通过以下基本路径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作用:正式法律制度应当继续直接吸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需要重视案例指导制度;多种法律适用方法(尤其是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司法过程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案件释法说理的有机结合;司法者也应积极理解和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有效回应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相关意见。孙光宁 2022中国法学2022,,2:33
5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显示文摘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是修辞学研究中的两大分野,对提升当下判决书写作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判决书中的消极修辞主要面向法律职业群体,而积极修辞则大致针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二者分野的原因就在于,在区别听众的基础上使判决书获得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基于这种立场,我们可以在很多方面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运用于判决书写作的改进过程中。孙光宁 2011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17,3:28
6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方式——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3号切入显示文摘作为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目的解释具有独特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在指导性案例13号中,焦点问题的解决都是依靠目的解释方法完成的。适用目的解释方法的难题在于其依据的确定。通过分析其他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到,立法目的和司法政策都能够作为目的解释的依据,其中前者还可以分为法条目的和法典目的两个层次。深入分析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方式,对于提升司法实践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孙光宁 2014政治与法律2014,,8:23
7“末位淘汰”的司法应对——以指导性案例18号为分析对象显示文摘作为劳动法领域的第一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8号对广泛存在的末位淘汰制给予了司法回应。就该案自身的判决理由和结论来说,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都能够证成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作为指导性案例,该案在全国范围内的扩展效果却不容乐观。这从地方法院和劳动力市场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指导性案例所依附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共政策功能存在着不少缺陷。成功的个案未必能够成为成功的指导性案例,因此需要对指导性案例所附带的公共政策功能抱持谨慎的态度。孙光宁 2014法学家2014,,4:22
8区别技术在参照指导性案例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改进——以指导性案例第24号为分析对象显示文摘在奉行遵循先例原则的普通法之运行中,区别技术居于核心地位,其基本含义是法官比较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这对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引述了指导性案例第24号的裁判文书加以梳理可以发现,法官们在运用区别技术来否定参照指导性案例时,能以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不相似作为论证理由,但这种运用比较粗糙和混乱,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即使在那些运用区别技术来肯定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中,也存在着将特定指导性案例扩展到其他类型案件的'跨界'适用,其中包含着不少隐患。目前,区别技术在参照指导性案例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处于自发探索的初级阶段,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具体包括提供更多类型丰富的指导性案例、细化制度设计中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性规定、借助程序性手段形成有效规制以及结合其他司法制度创新,等等。区别技术的改进和提升,能够有效推动法官在参照指导性案例时从自发走向自觉,进而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孙光宁 2019法学家2019,,4:21
9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概括方式之反思显示文摘备受关注的案例指导制度并没有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为指导性案例核心内容的裁判要旨在概括方式问题上存在一定缺陷。由于裁判要旨的概括需要从具体案情中归纳出抽象规则,对其间程度把握的不准确是裁判要旨概括存在缺陷的基本表现,又可以细分为完全重复现有的法律规定、概括过于具体和过于抽象等类型。造成裁判要旨概括方式出现缺陷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赋予案例指导制度过多的目标指向,但同时又对其产生的社会效果缺乏准确的预测。要完善裁判要旨的概括方式,在根本上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整体转型。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在保持最高人民法院概括裁判要旨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将案例指导制度的总体进展、具体指导性案例的特点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沟通交流等因素引入具体归纳的考量之中,通过这种动态机制来有效概括裁判要旨。孙光宁 2016法商研究2016,33,4:20
10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缘及其解释方法——以指导性案例6号为例显示文摘指导性案例6号的判决中,法官充分挖掘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等'字的含义,这属于对法律规范意义边缘的解释和适用,对相关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一般来说,文义解释方法限定了法律规范边缘意义的底限范围,而包括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在内的论理解释方法则提供了实体内容,其融贯关系能够成为检验法律规范边缘意义解释结果正当性的标准。从深层视角分析,在利用多种解释方法适用法律规范的边缘意义时,我们能够经常发现特定法律变革或者发展的前奏。孙光宁 2013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9,4:18
11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中国法治进程的拓展与深化显示文摘法律思维主要是法律职业群体依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思维也有着一定局限,包括仅仅聚焦于个案、过于专业化和本土化难题等方面。如果说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话,那么法治思维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围绕法律及其相关社会规范进行思考的方式。相比较而言,法治思维更加全面和综合。法治思维能够弥补法律思维的不足,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主体、评价标准、作用范围和学科属性上,其中主体的区别具有决定意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共同指向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手段。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展现了法治的拓展和深化,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职业群体和权力阶层需要携手共进,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也需要深度融合。正式法律制度是实现这种深度融合的主要方式,具体制度形式包括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等。孙光宁 2015学术交流2015,,1:18
12司法实践需要何种指导性案例——以指导性案例24号为分析对象显示文摘指导性案例获得司法实践的肯定,主要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获得直接引述。统计数据表明,指导性案例24号被直接引述的次数最多。虽然该案例裁判要点提供的实体规则有着一定内在缺陷,但是能够满足当下相关司法实践的需要。指导性案例24号获得高频引述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针对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特定法律漏洞,裁判要点非常明确具体,法官对裁判要点进行了不少扩展,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积极提出参照要求等等。这些原因既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来遴选指导性案例提供了参考标准,更是司法实践需要的、指导性案例类型的特征。但是,这种高频援引的背后还有不少隐患需要引起注意:遴选指导性案例应当尽量避免裁判要点中包含过大争议的实体规则;裁判要点的内容应逐步转向概括基本案情;防止法官对指导性案例进行过度扩展;提升法官主动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等等。指导性案例不应以引用频次作为评价实践效果唯一标准,也不应仅仅满足当下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注重通过指导性案例提供创新性规则,引领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孙光宁 2018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4:15
13法理在指导性案例中的实践运用及其效果提升显示文摘在司法领域,虽然在法理概念的准确内涵上尚未形成普遍共识,但是其外延范围大致包括法律原则、政策和理论学说等内容,能够作为补充性法源和说理论证的重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法理实践。法理在指导性案例中受到高度重视有着多种原因:定位于疑难案件的指导性案例需要法理作为辅助性法律渊源;法理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论证理由;来源于本土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也能够体现出'中国法理'的独特之处。要进一步提升指导性案例中法理的积极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大幅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并在裁判理由部分专门突显法理的作用;地方法院应当在审判程序中突出指导性案例及其法理;法官个人应当在掌握法理的基础上积极适用指导性案例。法理的实践效果借助于指导性案例而得以彰显,体现了司法改革在制度和理念上的进步。孙光宁 2019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25,1:14
14司法共识如何形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显示文摘作为法律方法在司法过程中运作的起点,源于主体间性的共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例如,它可以防止法官的恣意裁判,等等。司法共识的形成从主体路径上可以分为法官释明和两造协商两种,前者主要通过释明权制度来体现和运行,后者则包括了多种方式和形式,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着不同表现。司法共识的最终目标是提升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孙光宁 2010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13
15案例指导的激励方式:从推荐到适用显示文摘案例指导制度被寄予厚望,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产生直接的普遍影响。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激励方式上有所欠缺,这在指导性案例从推荐阶段到适用阶段的过程中都有所体现。在适用阶段,在疑难案件中形成实体结论以及案例指导实施细则的程序要求,都是推动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原因;由于审判中的路径依赖以及细则出台时间较短等原因,这些有利因素尚未显现其效果。要完善案例指导的激励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效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推荐指导性案例的质量而非数量,法官个人应当积极研习指导性案例并敢于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在正式制度中应当积极引入律师等力量共同推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如果能够出现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的案件,那么,其示范效应和扩散效果对于真正发挥案例指导的实践价值是十分有益的。孙光宁 2016东方法学2016,,3:13
16对话方法的价值与局限--法律论证理论的视角显示文摘基于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原因,法律论证理论日益受到重视。其中,源于商谈理论的对话论证方法能够为其他方法提供运行的平台,具有发挥各方积极性、全面考量等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对话方法也有自身的局限,需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予以警惕。孙光宁 2008青海社会科学2008,,3:13
17漏洞补充的实践运作及其限度——以指导性案例20号为分析对象显示文摘宏观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不意味着个案中法律漏洞的消失。作为来自本土司法实践中的优秀案件,指导性案例能够为法官进行有效的漏洞补充提供重要启发。在指导性案例20号中,专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就核心争议问题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利用了类推和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在本案中实现了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其结果满足了合法性的底限要求。但是,漏洞补充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困难。指导性案例20号进行漏洞补充后确立的新规则,难以给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带来有效救济,难以达到综合利益平衡的实际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展示漏洞补充的实践运作,这一努力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法院应当通过研习指导性案例,充分认识漏洞补充方法的运作及其限度,提升在审判实践中运用该方法的能力与水平。孙光宁 2017社会科学2017,,1:12
18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机制中的地位及其运作显示文摘类案检索机制是司法责任制中创新性制度设计之一,已经成为审判流程中的必备环节。案例指导制度与类案检索机制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前者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后者中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和排他效力。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检索指导性案例应当遵循特定的步骤,包括利用案件数据平台进行初选,以关键词和裁判理由为标准对备选指导性案例范围进行限缩,全面比较待审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相似性,吸收当事人意见对检索结果进行确认等等。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机制中的运作还需要相关因素的配合,包括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数量大幅提升的指导性案例、更加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和更加细化的类案标准规定等等。关联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能够产生最优的实践效果。孙光宁 2020法律适用2020,,12:11
19反思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兼论法律方法论的实践走向显示文摘法律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但是,如何在司法过程中为各种具体解释方法排序,学者们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无论是部门法进路还是论题学进路(权衡模式)都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形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方法论具有思维实践的特征,它是帮助法官裁判的理念性指导,目前还难以提供精确的运作流程,不能代替法官的具体行动实践。当然,法律方法论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逐渐走向行为实践,这是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孙光宁 2013政治与法律2013,,2:11
20判决理由的融贯性——从《孝经》判案说起显示文摘对于援引《孝经》来裁判案件,出现了一些质疑的观点。但是,从判决理由的融贯性角度而言,这种做法有其积极的实践意义。融贯性的基本含义是强调各个法律命题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支持。作为一种目标指引,融贯性有助于加强判决理由的说明和论证。我们可以从利用多元法律渊源、掌握多种法律方法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融贯性。孙光宁 2012浙江社会科学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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